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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析报告是什么?
企业报告是通过海量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和企业主体信息,多维度分析企业招投标市场规模、业务分布、关联主体、违规失信风险情况的实时企业大数据报告。
1、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项目规模趋势和预算节约率,为企业开发客户、投标报价提供参考,让投标更有针对性;
2、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采购行业品类,帮助企业拓宽相关业务;
3、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主要合作供应商和合作代理机构,帮助企业了解同行竞争实力水平,结合供应商报告定位自身企业优劣势,找到更多商机;
4、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违规失信风险,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1、帮助您分析同行或者自身的中标金额趋势、项目规模和报价下浮率,为企业投标、报价提供参考,让投标决策更合理;
2、帮助您分析企业的招投标区域优劣势,扬长避短赢得更多市场机会;
3、帮助您分析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主要合作业主,从竞争对手、合作业主的优劣势比较中,找到自身企业优势和合作商机;
4、帮助您分析企业最新的信用风险记录,为企业投诉,维护自身合法竞争权益提供参考线索。
1、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项目概况、业主发展趋势、项目结构等基本情况,为招投标市场拓展提供参考;
2、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项目分布情况(包括采购系统和地区),分析目标企业的市场占比,寻找更多市场机会;
3、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所代理的项目预算节约度,从而分析与目标企业的服务差距,优化自身服务能力;
4、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重点客户情况,帮助企业了解同行的合作情况,提高自身竞争力;
5、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各项经营风险,防范自身信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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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市兜底保障有关政策
*、低保资格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市****年农村低保标准是****元/年、***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均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界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成员登记在同*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
(*)配偶;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年以上(含*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满*年的人员;(*)被宣告失踪人员;
(*)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岁以上的老年人;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儿媳妇户口未迁入,是否算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儿媳妇户口虽未迁入,但属于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应算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外嫁的女儿户口还未迁出,算不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外嫁的女儿户籍虽在*起,但非长期共同居住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是不是所有服刑人员都不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不是。只有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才可直接不算作共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于监外执行服刑人员,实际共同生活的,应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县**镇居民孙某因经济犯罪监外执行,与妻儿共同生活,摆*小烟摊谋生。孙某虽为服刑人员,但因其监外执行,仍长期与其法定扶养人陈某共同居住,应认定为该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核算
城市低保按申请前*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得到的净收入。
(*)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费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和房产、车辆、农机具等非金融资产以及土地等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和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和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等收入。
(*)转移性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间的收入转移,包括但不限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生活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的税款、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扶、抚)养支出、经常性赔偿支出等。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义务兵按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等补助性资金;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次性奖金;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次性抚恤金等;
*.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颁发的见义勇为等各类非报酬性奖金;
*.居民各类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
**.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
**.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包括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机动车辆;
(*)房屋等不动产;
(*)股权、股份、债券;
(*)其他财产。
其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的可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倍的(****元);
(*)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拥有*套(含*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倍的;
(*)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倍的除外;
(*)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倍的;
(*)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倍的;
(*)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单独申请条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级、*级重度残疾人和*级智力残疾人、*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年以上(含*年)生活困难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对低收入(低保标准的*倍)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人户分离处理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同*城市跨城区或同*县(市、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起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应当*起提出申请,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户口不在*起但经常居住在某*户籍地的家庭,应当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省内跨县(市、区)的,经常居住地应协助户籍所在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低保对象发生省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据实简化审批程序。*、保障金额的核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重点救助标准怎么核定?
重点救助标准是指在对重点救助对象家庭享受低保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按照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按月增发的补助金额。其中,对年满**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周岁或已满**周岁仍在上学的未成年人、*户中的多个(*个或*个以上)重度残疾人和上年度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较大,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重病患者,要加大救助力度,适当提高重点救助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同时具备上述多种困难情况的,只享受其中补助标准最高的*种。
对重点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并随低保标准的调整,动态调整提高重点救助金额。
重点救助对象和重点救助额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低保对象时同时提出具体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单独施保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补助金额如何确定?
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通常是因为共同生活的家庭生活困难但又不符合低保条件,其保障金额难以差额确定。为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号)明确,对单独纳入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全额发放低保金。
从实践看,对单独施保的重度残疾人,*般不需再重点救助;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般生活比较困难,需要重点救助,增发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