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的通知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县域棚户区改造*期工
程(城中村)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对该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方案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可将意见以书面形
式反馈至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收范围
项目征收范围
*、粮库东地块:东至:黎明路排水干渠、西至:****粮库围墙、
南至:耕地、北至:凤军街
*、风景嘉园地块
*、*中北地块:
*、凤翔镇政府地块:东至:原技术监督局、西至:石油家属楼、
南至:耕地、北至:凤翔大街
*、南*道街西段地块:
*、凤军街向西延伸地块:南至:朝鲜小学、北至:原教育局服
务中心米厂、东至:红光路、西至:规划新光路
*、凤军街东段新增地块:原凤军街道路*侧
*、建设街*角地块:东至:黎明路、西至:育苗路、南至:-
品铭苑小区、北至:建设街
*、凤翔大街西出口地块:东至:绿海加油站、西至:西外环原
凤翔大街道路*侧
**、检察院东遗留地块:东至:育苗路、西至:景观路、南至:
迎宾街、北至:建设街
**、警官公寓南遗留地块:东至:育红路、西至:永泰路、南
至:原工商局、北至:警官公寓
**、医院小区遗留地块:东至:文明路、西至:新光路、南至
医院小区、北至:青年街
**、景观路南出口遗留地块:东至:原团结路、西至:景观路、
南至:南外环、北至:中粮小区
*、征收补偿责任主体
该项目征收补偿的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部门办公地点:行政服务中心*楼;
联系电话:*******
*、公示期限
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日(****年*月**日至****年*
月**日)
*、征收补偿依据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暂行办法》。
*、征收补偿的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的方式及标准,详见公示的征收补方案全文
****套房屋征收办公室
北
腾月日
****年
****县域棚户区改造*期工程(城中村)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步规范和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我县城
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居住功能,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县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项目名称
****县域棚户区改造*期工程(城中村)项目
*、征收范围
*、粮库东地块:东至:黎明路排水干渠、西至:****
粮库围墙、南至:耕地、北至:凤军街
*、风景嘉园地块:
*、*中北地块
*、凤翔镇政府地块:东至:原技术监督局、西至:石
油家属楼、南至:耕地、北至:凤翔大街
*、南*道街西段地块:
*、凤军街向西延伸地块:南至:朝鲜小学、北至:原
教育局服务中心米厂、东至:红光路、西至:规划新光路
*、凤军街东段新增地块:原凤军街道路*侧
*、建设街*角地块:东至:黎明路、西至:育苗路、
南至:*品铭苑小区、北至:建设街
*、凤翔大街西出口地块:东至:绿海加油站、西至:
西外环原凤翔大街道路*侧
**、检察院东遗留地块:东至:育苗路、西至:景观路、
南至:迎宾街、北至:建设街
**、警官公寓南遗留地块:东至:育红路、西至:永泰
路、南至:原工商局、北至:警官公寓
**、医院小区遗留地块:东至:文明路、西至:新光路、
南至:医院小区、北至:青年街
**、景观路南出口遗留地块:东至:原团结路、西至:
景观路、南至:南外环、北至:中粮小区
共计:***户
*、征收人、被征收人
征收人:****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评估单位: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部门
被征收人:****县域棚户区改造*期工程(城中村)
项目规划围合区域内房屋产权所有人
*、房屋征收搬迁时限
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下达之日起,被征
收人应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前搬迁完毕。(具
体实施日期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
日期为准)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应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的拥有除被征收房屋以外的住宅房屋证明。
*、补偿规定
(*)货币补偿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
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砖木
结构的上浮**%,其它结构的上浮**%。超过规定期限的或
通过依法强制搬迁的房屋,不予上浮。
*.与有照主房*体超出房照面积部分(不包括后接建部
分),按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作价的**%补偿;
*.后接建部分(门市房)墙体****以上,室内高度在
*.*米以上(有水、有电、有取暖设施能够居住条件的房屋),
按该房屋评估价格的**%补偿。
*.偏厦子墙体****以上的房屋(有水、有电、有取暖
设施能够居住条件的房屋),按该房屋评估价格的**%补偿。
*.有照无房的(原房已倒塌),按最低限价给予***元/
*补偿。
*.产权载明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
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
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
营业执照(截止时间为房屋征收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
浮标准给予补偿:
①经营**个月至**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
②经营**个月至**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
③经营**个月至**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
④经营**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
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个月的,不予
上浮。无照可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评估作价后,
根据本条标准进行补偿。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但实际正在经
营中的,由房屋征收办公室现场公示*天,并附营业照片,
评估作价按实际经营期限上浮标准的*半结算
(*)产权调换补偿规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砖混结构(*
层以上)的按“征*平方米还*平方米”产权调换;砖木结
构按“征*平方米还*平方米”产权调换,在规定期限内搬
迁的房屋,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有房照面积上浮**%置换住
宅房屋。超过规定期限的房屋,不予上浮;简易或土草结构
按“征*平方米还*平方米”产权调换,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的房屋,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有房照面积上浮**%置换住宅
房屋。超过规定期限的房屋,不予上浮。通过依法强制搬迁
的房屋,*律按“征*平方米还*平方米”产权调换,不子
上浮。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基准户型,每增加*平方米为*
个档次,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以此类推。
*.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
不补楼层差价,上靠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建筑面积建安造
价****元/*购买。上靠标准户型后,再增加的面积,按商
品房价格投资购买,剩余面积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
偿。
*.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
不补楼层差价(*层以下含*层)。*层以上,每层补楼层
差价**元/*。上靠面积部分,按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建安造
价****元/*购买。上靠标准户型后,再增加的面积,按商
品房价格投资购买,剩余面积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
偿。
*.非住宅房屋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
收人给予补偿。如需产权安置的按原房屋评估价格购买,超
过原非住宅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剩余面积按原房
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与有照主房*体超出房照面积部分,按*:*.*置换;
*.后接建部分(门市房)墙体****以上的房屋(有水、
有电、有取暖设施能够居住条件的房屋),按“征*平方米
还*.*平方米”产权置换。
*.偏厦子墙体****以上的房屋(有水,有电、有取暖
设施能够居住条件的房屋),按“征*平方米还*.*平方米”
产权置换。
*.不够居住条件墙体****以上的房屋,按“征*平方
米还*平方米”产权置换。
*.不够居住条件墙体****以上的房屋(带保温的彩钢
板房厚度****以上),按“征*平方米还*平方米”产权置
换。
*.被征收人对房屋面积如有异议,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
测绘部门,对房屋进行面积鉴定。
**.其它附属房、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
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达到*个基准户型的,可分
户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达不到分户标准但确需
分户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棚改办和房屋征收办审核
同意后,采取先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再分户的形式安置,分户
后只有*户享受上靠标准户型优惠政策;被征收房屋确需要
合户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棚改办和房屋征收办
审核同意后,采取先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再合户的形式安置
(必须是同*产权人)。其它补偿、奖励、搬家费,临时安
置费不变。
产权置换选择楼、层、户型,按谁先签协议顺序优先的
原则选房,临时安置费按搬迁验收合格日期发放。
*、奖励与补助
(*)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日内(含第**日)被征收人
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以房屋权属证书
为单位每户奖励****元;第**日起至第**日内被征收人
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以房屋权属证书
为单位每户奖励****元。超过**日的不予奖励。
(*)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工业用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日内(含第**
日)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按
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元(如低于
住宅房屋奖励,按住宅房标准奖励);
*.商服用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日内(含第**
日)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按
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元(如低于
住宅房屋奖励,按住宅房标准奖励);
*.其他用途: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日内(含第**
日)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按
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元(如低于
住宅房屋奖励,按住宅房标准奖励)。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元标准计发*次性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发给*次性搬迁费
****元;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根据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载明
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
由征收部门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向
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每平方米*元,过渡期限
自搬迁之日起至接到征收人发出的《回迁通知书》的次月止。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
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标
准补偿:
*.被征收人能提供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和向社会保
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按
月给予补偿(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过渡
期限月数+确定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确定的职工人数×实
际发生的过渡期限月数);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和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