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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厅内工作规程

来源: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时间: 2021-10-25
阅读量: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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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厅内工作规程的通知

桂财采〔2005〕6号

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建立规范、高效的财政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现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厅内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厅内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建立规范、高效的财政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以政府采购工作涉及的厅内相关处室职能为基础,进行分工协调。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区直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项目的(不涉及预算指标调整),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会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批,抄送预算处、部门预算管理处;需要调整(调减、调增)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由部门预算管理处会预算处审批,抄送预算处、国库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二)细化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对于中央追加的专项经费和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没有明确具体单位和项目的,在实际执行中,部门预算管理处应督促有关区直单位细化项目,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在批复区直单位实施的同时,抄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应据此调增政府采购计划。

(三)明确追加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管理处、预算处在审核区直单位申请追加预算项目时,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予以特别注明。预算处、部门预算管理处在下达追加预算指标通知时,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同时抄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应据此调增政府采购计划。

(四)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应督促区直单位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合理安排采购计划,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桂财采〔2005〕4号)的规定执行,区直单位因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项目,经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批准,可临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五)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区直单位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桂财采〔2005〕4号)的规定办理采购事宜的,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应拒付采购资金。

(六)厅内各处应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批以及资金拨付的审核对帐工作,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拨付。对于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不予下达授权额度通知书。

(七)部门预算管理处应当督促区直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督促区直单位按预算按计划实施政府采购,以保证预算的顺利完成。

(八)部门预算管理处、会计管理处和监督检查局要加强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务和会计核算的指导检查工作。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参与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审核和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拟定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和管理自治区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活动;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组织政府采购培训;处理供应商对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编制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十)预算处:批复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十一)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参与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将自治区人大通过的部门预算文本(套)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监督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总结反馈政府采购的执行结果。

(十二)国库处:审核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十三)预算编审中心:在部门预算布置前,将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在相关软件中设置。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拟定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在不改变现行部门预算审核程序的前提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参与对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工作,重点审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是否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将审查意见反馈部门预算管理处和预算编审中心。

(三)区直单位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编制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的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分类汇总形成部门政府采购计划,于每季度前的20日前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以纸质和电子形式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收到各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后,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部门预算管理处于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返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主管部门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同时抄送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

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审核采购资金落实情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采购组织形式是否合法;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法;采购时间和采购需求是否合理。

(五)区直单位根据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桂财采〔2005〕4号)的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区直单位应当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部门预算管理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用款计划,国库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用款计划。

(六)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属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的,区直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区直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依据采购计划、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验收证明书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送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六条 本规程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标签: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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