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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2021-10-25
阅读量: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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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财库〔2001〕28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我厅制定了《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2001)18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财库[200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的政府采购。

非省级预算单位使用省财政补助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是指省级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预算外资金包括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省财政厅批准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省级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省财政厅组织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办理。

分散采购,是指省级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组织集中采购以外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山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省政府赋予省级财政性资金采购权并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按照省级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预算领拨款级次分为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省财政厅预算编制机构负责制定发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政策,负责审核、汇总和批复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所分管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协助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省财政厅国库处)接收所分管部门报送的采购清单,参加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评审工作;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核、汇总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确定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审核中介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确定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审查财政直接支付采购合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事宜,负责编制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七条 省直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推动和监管本部门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申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项目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本部门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第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按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清单,并按要求签定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好分散采购工作;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二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九条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组织方式和选定政府采购方式等);执行采购;采购项目验收;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等。

第十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和发布。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草拟,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厅长办公会通过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应随年度预算编制部署文件一并印发各部门和单位,同时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中国财经报》、《山西经济日报》以及“山西政府采购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省财政厅在印发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建议通知时,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提出明确要求,省级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报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进行审核;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对各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后送预算处,由预算处审核汇总省级政府采购年度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一并批复到各部门。

预算处及部门预算管理处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办理单位预算追加事宜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行文时应予以明确。单位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采购清单。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采购目录或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采购单位需求情况及实施要。求的计划。内容包括: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数量及技术规格、采购组织方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国库直接支付、采购单位支付)以及其他需载明的事项。各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由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编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由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时下达给各部门和单位据以执行。

第十三条 汇编政府采购清单。主管部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对核定的须通过集中采购组织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采购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所辖单位采购清单向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追加的预算项目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交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应载明: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货物配送名单及地点等。如无特殊要求和依据,不得点名要求某个供应商或某个品牌的物品。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报送的清单汇总相同采购品目,并制定分期分批采购计划,经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据以实施。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活动的实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定期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集中采购委托通知书,采购通知书需载明采购方式和完成时间。在下达通知书的同时,将采购资金划拨至“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属于“拼盘”项目,相关单位应将自筹资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三日内划拨至“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政府采购中心受托依法实施采购活动,财政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需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后,在《中国财经报》、《山西经济日报》以及“山西政府采购网站”公开发布招标文告。

开标时要邀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部门预算处代表、项目单位代表参加,重大项目和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应邀请省财政厅监察部门的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议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奇数,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评标委员会主任由政府采购中心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应将评标过程写成书面材料报告政府采购中心,并推荐中标商。政府采购中心以采购人资格确定中标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商,并将中标结果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起草合同文本,连同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无异议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和中标商签署合同。

对所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使用单位也可与政府采购中心一起与中标商签署合同。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签署三方各自的责任,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合同验收由政府采购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对技术、质量要求特别高的物品,也可请第三方(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参加。

第十五条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和所辖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和单位分散采购品目以及各项目的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由省级各部门或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分散采购由省级单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在组织分散采购活动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操作程序须按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级或基层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合同。财政集中采购和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合同变更,涉及金额超过该项目采购资金限额的,主管部门应当于变更合同前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支付和分散(授权)支付两种形式。

第二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散支付方式,是指在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之前,按照现行预算拨款管理体制,由省级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由省财政厅随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一并下达给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省级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省财政厅在支付之前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不再拨回预算单位。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在下达采购通知书的同时,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通知预算总会计将财政资金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拨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单位配套资金(包括经批准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应在采购活动开始三日前由单位拨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支付申请。采购合同履约后,省级单位(指分散采购部分且需国库直接支付的部分)或政府采购中心将合同文本、物品(工程、服务)验收书、中标商银行开户资料等文件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三)支付。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审核省级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后,按合同实际发生额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留归部门安排其他预算支出项目或结转下年度使用。节约的资金属于单位配套资金部分退回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安排编制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并根据采购情况填报预算资金拨款申请书,按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省级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拨款申请书回单联,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的记账核算工作。政府采购的帐务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I作监督检查制度。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省财政厅还要不定期对其他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级各单位要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对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有疑问的可以向省财政厅提出询问。供应商、中介机构对具体政府采购活动有意见的,可以向省财政厅进行投诉。省财政厅将及时予以答复。省财政厅开通政府采购投诉电话(投诉电话:国库处2028490.监察室4048195),受理有关投诉事宜。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鼓励和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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