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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 裕安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10-26
阅读量: 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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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裕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指以财政、国债、政府融资、国有资金控股等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相配套的道路、管网等设施)、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路灯、绿化、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路、桥梁、水利水电工程(防洪、灌溉、河道治理、水土保持、农饮水、土地整理等)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简易程序发包。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内各类经政府批准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举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区发改(公管)、财政(国资)、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监察、检察、公安、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  公开招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类单项招标最高限价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单项招标最高限价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单项招标最高限价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均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项目应由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按区政府投资导则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招标人合理确定控制价,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

第七条  公开招标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科学选用评标办法。

(一)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评估)法,一般项目可实行综合评分(评估)法,也可采用其他评标方法。

(二)交通工程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执行。

(三)水利水电工程可以按照《安徽省水利水电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执行。

(四)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招标文件通用示范文本执行。

第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企业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在规定时限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支付单位进行合同备案,并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施工合同信息,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须业主、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并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履约变更信息。

第三章  邀请招标

第九条  邀请招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可由招标人组织专家组论证,论证后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章  限额以下发包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下项目,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采用随机摇号、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发包。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2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重要设备、材料等建设工程货物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服务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组织发包。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2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建设工程货物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服务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发包人自行选择适合场地组织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遵循依法、科学、合理的原则,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提交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可适当下浮一定幅度作为简易发包价,承包单价与审计单价同比下浮。

第十四条  限额以下项目发包,按照合理确定发包限价、发布发包公告、确定发包对象、公布发包结果等简易程序实施。发包公告时间为3日,成交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公开施工合同信息(直接确定发包的除外)。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发包项目的发包公告和成交公示等交易信息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六安市)”中“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栏发布(直接确定发包的除外);发包人自行组织不进场交易的项目发包公告、成交公示等信息,发包人须自行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栏的“乡镇街(区直)自行组织发包”版块进行公开(直接确定或简化程序发包的除外)。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项目的发包对象,应为裕安区内诚信企业或在裕安区纳税的区外企业在裕安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诚信企业征集工作,符合条件的列入备案名单。少数项目对资质资格有特别要求或征集备案企业名单中现有企业不能满足该项目需要的,可发包给名单以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七条  采取随机摇号发包的,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确定发包对象:

(一)由发包人从区备案诚信企业中符合资质等条件的,随机摇号确定承包对象,也可从随机摇号不少于5家企业中根据报价优选一家;

(二)发包人认为需要的,由发包人出具推荐函,推选不少于5家,可以是区备案诚信企业之内,也可以是之外的,但必须符合备案条件并备案,资格审查合格后,随机摇号确定承包对象。发包人自行组织发包的,推荐函自行存档。

第十八条  区征集备案企业名单中资质要求不满足三家的,可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发包。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突发事件引起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刻采取措施的项目,可直接确定给区征集备案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承包。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2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建设工程货物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1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服务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发包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件可简化程序发包。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自行组织发包的项目档案由发包人整理存档备查,档案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立项文件或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及资金来源证明;

(二)设计方案(图纸)及工程量清单(限价)、发包文件;

(三)集体研究发包方式、限价等会议记录;

(四)发包过程中形成的公告、评审、公示等相关资料;

(五)签订的正式合同;

(六)其他资料。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为区级预算单位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二级预算单位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必须书面经区级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已批准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或资金来源证明;

(二)立项批复(报告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采购申请表及采购需求;

(四)经审计的最高限价(需提供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改变采购方式的须提供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改变采购方式的批复;

(六)集中采购项目须提供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的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400万元(含)以上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六安市)”和“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场地交易。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在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六安市)”和“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在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场所交易。

第二十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货物类)原则上在“徽采商城”上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在“徽采商城”直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在“徽采商城”实行竞价采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成立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合力,加强对交易过程和履约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本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标前备案、开标过程、标后履约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中标(承包)企业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工程进度、履约履责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招标人(发包人)的第一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强化项目跟踪问责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达效。招标人(发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对中标(承包)企业标后履约进行综合评价,一项目一评,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考评考核。

第三十条  区征集备案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在裕安区范围内,拥有三级资质企业同时在建限额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四个;发包人有需求,企业有承建能力的,由发包人调查论证认可,并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作为发包对象。

第三十一条  区发改(公管)、财政(国资)、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发包人)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屡错不改的,对招标人(发包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效能惩戒;情节严重的,移交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投标企业存在串标、弄虚作假投标、挂靠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记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在裕安区内一定期限的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区征集备案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人(发包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承包新工程资格、清除出诚信企业名单、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等处理。

(一)不能按合同履约或放弃承接任务的;

(二)同时在建限额以下项目超过限量的;

(三)有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裕政〔2018〕93号)、《裕安区乡村小型建设工程及服务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裕招组〔2017〕1号)、《关于限额以下小微型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业主负责制的通知》(裕政办〔20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裕公管委〔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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