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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怎么投?详细操作方法解析

来源: 比地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11-18
阅读量: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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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可视为强强联合,由两个优质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在保证投标完成质量的同时提高了效率,对招标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方法。那么联合体投标怎么投?下文为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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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毕竟只是为一个项目临时组织的,随着项目的结束自然会解散。联合体成员可以是法人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但组成联合体后,需要推荐一名牵头人作为联合体各方,承担本项目的责任,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款项的接收。

联合体成员负责编制投标文件,完成各自相应的条件并逐一响应,最终整合成一份完整的联合体投标文件。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投标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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