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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8-05
阅读量: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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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

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5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滁州市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委托,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等相关中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中介机构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及辅助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评价、披露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参与信用评价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交易中心。

第四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滁州市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并对信用评价信息的记录与披露进行综合管理。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交易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报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汇总予以披露。

第五条 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六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组织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登记。

进入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并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专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已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开。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近一年内(自当月追溯一年)在滁开展服务的业绩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本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还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信息。已登记的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清退:

(一)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中介机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中介机构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四)中介机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严重失信行为仍在公示期的;

(六)被滁州市(含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交易活动且在禁止期限内的;

(七)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登记时应主动签订并履行中介服务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信用承诺书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在滁开展业务已进行登记的人员。确需变更的,须书面申请经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同意并在网上公示,且拟更换人员的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先人员的资历条件。

第九条 中介机构从事进场交易中介服务应当具备策划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开评标和归档交易档案等相应专业能力,并受项目单位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项目登记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交易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编制交易文件;

(三)组织开标、评标、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遵守滁州市(含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和突发、应急管理规定;

(四)澄清、答复竞争主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协助项目单位使用全程电子化完成项目交易,按数据规范进行数据填报和项目操作,确认将交易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推送至电子服务系统;

(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七)协助项目单位进行合同备案;

(八)及时向交易中心移交项目资料;

(九)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交易中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中介机构在滁州市开展项目中介服务时,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交易需要的3人以上项目组(含项目负责人)并明确项目组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交易文件编制、开标会议组织、评标评审现场服务及项目异议、质疑、投诉处理等工作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同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是中介机构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具备工程类、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国有)或同等水平执业资格证书(如一级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或拍卖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工作满2年。

(二)熟悉国家、安徽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熟悉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熟练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相关管理规定;

(五)具备从事交易项目中介服务的其他相关能力。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取

第十一条 达到滁州市进场限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般应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登记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选取流程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活动实行“一项目一合同”,中介机构应当与项目单位依法签订中介服务书面委托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项目单位与中介机构自行商定中介服务费。建议项目单位按项目进行计费,不高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费指导标准(见附件3)。特殊项目确需超过上述标准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代理服务费定价相关材料。

中介服务 费具体金额应在中介服务合同及交易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予以注明,并明确支付主体和是否包含专家评审费。中介机构代付专家评审费的应提供专家评审费领取记录,但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基础信息、日常考核、良好行为、奖励得分四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见附件4.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信用评价等级按评分分值区间确定,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即AAAAA、AAAA、AAA、AA、A级。信用评价等级与信用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评价等级

评价得分

1

AAAAA

90<得分≤100

2

AAAA

80<得分≤90

3

AAA

70<得分≤80

4

AA

60<得分≤70

5

A

0<得分≤60

未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只公开信息,不参与评级。

第五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在本市进场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主动接受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采取中介机构申报和信息采集相结合方式获取。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包含其所有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信息均统一计入所属法人企业。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县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建设、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为准)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奖励信息,应主动将表彰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上传至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对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由评价实施单位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违规违纪等进行量化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以连续的12个月为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周期内得分实行滚动管理。其中,日常考核扣分可与奖励得分加分进行抵扣,基础信息得分和良好行为得分不参与抵扣。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信用评价扣分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提交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一个评价周期结束后,如扣分行为已整改到位,评价扣分清零重新计算;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评价扣分将延续至下个周期。

拒绝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应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登记信息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清除,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信用评价扣分情形的,应当主动书面向评价实施单位报告,经市公管局研究后可减轻处理。

评价实施单位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信用评价扣分情形的,应如实记录情况并按《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每月10日前,根据中介机构上月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交易中心对本地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信用评价信息汇总报送至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包括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暂停业务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中介机构业务特长、专职从业人员数量、业绩数量、信用评级等多指标多维度进行分项排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开,供项目单位选取中介机构时参考。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等级为AA及以下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纳入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等级AAAAA级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给予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进场办理中介服务事项提供优先服务;

(二)优先推荐参与行业管理部门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优先推荐在杂志、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刊登宣传;

(四)建议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中介机构时优先考虑;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及以下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进场提供中介服务的项目加大监督力度;

(二)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中介机构时须提供选择说明;

(三)在各类表彰奖励中作为审慎性参考;

(四)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信用评价扣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 5 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一个月;

(二)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 10 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三个月;

(三)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 15 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六个月;

(四)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 20 分及以上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十二个月。

暂停期满后,中介机构应整改且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重新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将共享给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推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采购、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中介机构主动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章 参评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复核确认评价实施单位有误的,评价实施单位应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有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管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管理办法》(滁公管〔2020〕  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信用承诺书

          2.中介机构选取流程

          3.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费标准

          4.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标签: 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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