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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来源: 比地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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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完成相关工作且质量合格。具体如下:(1)质量合格是工程的必要条件。结算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2)符合合同条件。一切结算均需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工程竣工结算指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根据增减变化内容,编制调整预算,作为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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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条件具体有以下:

1.工程款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工程质量合格”,而与合同效力无关。相较于解释一“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的合格的,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的”的规定,在工程款结算条件上由原来的“竣工验收合格”转变为“工程质量合格”。

2.上述处理方式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无效处理规则的引用。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在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取得了工程的使用权益(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则无法取得使用权益),依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发包人应当返还。但基于承包人施工价值特殊性(劳务、材料已物化在建筑上)及“房随地走”原则,要求发包人将建筑物返还给承包人不现实,也难实现,此时应当考虑折价补偿。

3.例外情形是,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发包人愿意支付工程款。解释二第1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里包含了工程质量可能不合格但发包人同意签订工程价款协议情况,此时签订结算协议是发包人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即放弃追究工程质量问题的权利并认可工程质量),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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