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额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吗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也是价外税,不可能在税前扣除的,不参与利润总额的计算。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以下不同情况,能区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增值税进项税方面:
(1)购进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因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所以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购置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未抵扣的增值税.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计入与之相对应的购进成本中,随同成本的结转在所得税前扣除。
(3)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随同销售成本的结转得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货物发生的损失(如盘亏、毁损、被盗等),因已经不可能用于生产,自然也无法对外销售或是视同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另外,损失的货物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后作为税前列支事项,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可随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2、增值税销项税方面:
(1)正常销售货物情况下,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由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对外捐赠货物的销项税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