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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后增值税要缴纳吗

来源: 比地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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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取得变现收入应当缴增值税,银行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处置以物抵债物品一并征收增值税。对银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136号)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按其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取得变现收入的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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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2、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3、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外,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4、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协议,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二、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2、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3、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交通运输工具;

5、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6、原材料和产成品;

7、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三、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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