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税金吗
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一、在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指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登记费、过户费等)。
2、房地产开发成本。这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这是指与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这三项费用不是按照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是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前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即此种情况下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为不超过: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这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