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分析报告

1、预测项目潜在投标单位,提前了解潜在投标单位的项目竞争力;

2、分析招标单位同类项目成交价格、规模趋势,让投标报价更加科学精准;

3、分析招标单位同类项目历史合作方,快速了解您的竞争对手;

4、洞悉同类项目主要供应商市场占有量,全面掌握市场最新最新动态。

项目名称:查看项目报告样例
报告价格:88    原价:109
免费下载份数:份,已用份 ,还剩份;
占位支付方式:
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

说明:支付即代表同意《比地招标网线上购买与服务条款》 如有疑问请联系客服:400-999-4928

温馨提示:支付成功后,可联系客服开具发票哦~

订单支付
订单提交成功,请尽快支付!
应付金额:¥88
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支付

温馨提示:支付成功后,可联系客服开具发票哦~

恭喜您,下载成功!

数据将在5分钟内发送至您的邮箱

,请注意查收!

如需开具发票请联系客服:400-999-4928

企业分析报告

企业分析报告是什么?

企业报告是通过海量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和企业主体信息,多维度分析企业招投标市场规模、业务分布、关联主体、违规失信风险情况的实时企业大数据报告。

企业情报分析报告
业主版分析报告的作用:

1、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项目规模趋势和预算节约率,为企业开发客户、投标报价提供参考,让投标更有针对性;

2、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采购行业品类,帮助企业拓宽相关业务;

3、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主要合作供应商和合作代理机构,帮助企业了解同行竞争实力水平,结合供应商报告定位自身企业优劣势,找到更多商机;

4、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违规失信风险,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供应商分析报告的作用:

1、帮助您分析同行或者自身的中标金额趋势、项目规模和报价下浮率,为企业投标、报价提供参考,让投标决策更合理;

2、帮助您分析企业的招投标区域优劣势,扬长避短赢得更多市场机会;

3、帮助您分析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主要合作业主,从竞争对手、合作业主的优劣势比较中,找到自身企业优势和合作商机;

4、帮助您分析企业最新的信用风险记录,为企业投诉,维护自身合法竞争权益提供参考线索。

代理机构版分析报告的作用:

1、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项目概况、业主发展趋势、项目结构等基本情况,为招投标市场拓展提供参考;

2、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项目分布情况(包括采购系统和地区),分析目标企业的市场占比,寻找更多市场机会;

3、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所代理的项目预算节约度,从而分析与目标企业的服务差距,优化自身服务能力;

4、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重点客户情况,帮助企业了解同行的合作情况,提高自身竞争力;

5、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各项经营风险,防范自身信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目标企业: 查看企业报告样例
报告类型:业主版
报告类型:供应商版
报告类型:代理机构版
报告等级:专业版
报告价格:99(首份)    原价:699
免费下载份数:份,已用份 ,还剩份;
报告时间范围:
近一年
  • 近一年
  • 近两年
  • 近三年
占位支付方式:
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

说明:支付即代表同意《比地招标网线上购买与服务条款》 如有疑问请联系客服:400-999-4928

温馨提示:支付成功后,可联系客服开具发票哦~

订单支付
订单提交成功,请尽快支付!
应付金额:¥99
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支付

温馨提示:支付成功后,可联系客服开具发票哦~

恭喜您,下载成功!

数据将在5分钟内发送至您的邮箱

,请注意查收!

如需开具发票请联系客服:400-999-4928

商务部等7部门近期联合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起施行

项目编号 - 资质要求
招标/采购内容 预算金额
获取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单位 招标联系人/电话
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电话
潜在投标单位
潜在中标单位
  •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 ,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999-4928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 ,免费信息为7天前的招标信息,   后可查看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999-4928

公告内容: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章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申请企业章程;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第*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专家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第**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章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证牌: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机动车号牌。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致。

无法提供本条第*款所列*项证牌中任意*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第**条报废机动车“*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条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第***条《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要重新开具或者作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已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年。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第*章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识别代号信息。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大总成”以外的*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第***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第*章监督管理

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大总成”及其他*部件处置情况。

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本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

第***条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等信息、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

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条《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样式由商务部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

第***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专家在验收评审过程中出现违反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问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专家调整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且不得再次选入。

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章法律责任

第**条违反本细则第*条第*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大总成”和其他*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条第*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违反本细则第**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违反本细则第**条第*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条第*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第***条违反本细则第**条第*款、第**条、第***条的规定,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次以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条违反本细则第**条第*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违反本细则第***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条违反本细则第***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本细则第*条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细则第***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条违反本细则第***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条违反本细则第***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违反本细则第***条、第***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大总成”及其他*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大总成”和其他*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大总成”及其他*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条、第***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违反本细则第***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报废机动车;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违反本细则第***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条发现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条规定处理。

第***条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章附则

第***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年内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细则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条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 ,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999-4928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 ,免费信息为7天前的招标信息,   后可查看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999-4928
项目公告

招标单位: 详见公告详情

项目金额: 42.24万元

收藏

招标单位: 详见公告详情

项目金额: 暂未确定

收藏

招标单位: 详见公告详情

项目金额: 暂未确定

收藏

招标单位: 详见公告详情

项目金额: 暂未确定

收藏

招标单位: 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 企业情报分析 企业情报报告下载

项目金额: 90.00万元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