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测项目潜在投标单位,提前了解潜在投标单位的项目竞争力;
2、分析招标单位同类项目成交价格、规模趋势,让投标报价更加科学精准;
3、分析招标单位同类项目历史合作方,快速了解您的竞争对手;
4、洞悉同类项目主要供应商市场占有量,全面掌握市场最新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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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析报告是什么?
企业报告是通过海量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和企业主体信息,多维度分析企业招投标市场规模、业务分布、关联主体、违规失信风险情况的实时企业大数据报告。
1、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项目规模趋势和预算节约率,为企业开发客户、投标报价提供参考,让投标更有针对性;
2、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采购行业品类,帮助企业拓宽相关业务;
3、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主要合作供应商和合作代理机构,帮助企业了解同行竞争实力水平,结合供应商报告定位自身企业优劣势,找到更多商机;
4、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违规失信风险,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1、帮助您分析同行或者自身的中标金额趋势、项目规模和报价下浮率,为企业投标、报价提供参考,让投标决策更合理;
2、帮助您分析企业的招投标区域优劣势,扬长避短赢得更多市场机会;
3、帮助您分析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主要合作业主,从竞争对手、合作业主的优劣势比较中,找到自身企业优势和合作商机;
4、帮助您分析企业最新的信用风险记录,为企业投诉,维护自身合法竞争权益提供参考线索。
1、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项目概况、业主发展趋势、项目结构等基本情况,为招投标市场拓展提供参考;
2、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项目分布情况(包括采购系统和地区),分析目标企业的市场占比,寻找更多市场机会;
3、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所代理的项目预算节约度,从而分析与目标企业的服务差距,优化自身服务能力;
4、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重点客户情况,帮助企业了解同行的合作情况,提高自身竞争力;
5、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各项经营风险,防范自身信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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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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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软皮小青椒
不合格项目: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计)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李花
被抽样单位:****中南蔬菜农副产品批发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市****区中南蔬菜批发市场蔬菜批发*号摊位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年*月**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进货日期为:****年*月**日的“软皮小青椒”进行抽检。****年*月**日,我局收到该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软皮小青椒”出具编号为**:***********的《检验报告》。****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年**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年*月**日收到由“肖老板”送货上门的 “软皮小青椒”*.*公斤,进货价为*.*元/公斤,货值金额共**元,售价*元/公斤,至案发之日止销售*.*公斤,销售金额**.*元(含抽检购买样品)获利**.*元,无库存,未履行查验货义务。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上述已销售的食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采购经营的软皮小青椒镉(以**计)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第(*)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及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小,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条,参照《****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章第*条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其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违反本办法第***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章*****(*)“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到**元罚款;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到**倍罚款;”,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元;*、处以罚款****.**元;以上合计处罚没款****.*元,上缴国库。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