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疯的情形
*、本次评估对象各房屋均未办理产权证,被评估单位承诺对其拥有合法产权,
无权证房产的面积是经竣工验收后企业申报的,评估人员依据企业提供的房屋建构筑
报告进行了核实,未发现明显差异,但评估机构非法定测量机构,如果未来权
物测绘
威机构测量结果与其有差异,需根据其测量结果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
根据艺农实业提供的《关于地票费的情况说明》,****年*月,因江津基地农
业设施用地手续合规问题;需要购置集体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该事项经*江景
观****年第*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确定申报混合用地*.****亩、基础设施用地
*.****亩,相关费用共计**.*****元。在用地指标办理过程中,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结合艺农实业发展情况和产业规划,仅批复了*.****亩的基础设施用地和*.***亩
混合用地,相关费用共计**.*****元。
艺农实业于****年**月**日向****市江津区慈云镇人民政府缴纳了地票费和耕
地占补平衡费,共计**.*****元。账面值体现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中,本次评估,
暂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年*月,艺农实业收到江津区慈云镇国土所电话通知,可以办理该地块不动
产权证。随后艺农实业相关人员联系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关
事宜,但因艺农实业*直未缴纳耕地占用税及相应滞纳金,故未能继续开展该项工作。
艺农实业缴纳税款及带纳金后可继续开展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本次评估,暂未考虑
企业在完善不动产权登记相关手续时可能存在的产权纠纷或发生的相关费用对评估
值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根据企业提供资料显示,截至审计报告日,*****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涉
及诉讼如下
*、已决诉讼
①诉讼案号(****)渝****民初*****号,原告陈伦明,被告*江艺农、*江景
-*-
观公司、西江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年*月,被告*****江艺农实业发
服有限公司(下称“艺农实业公司”)将其从第*人*****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
司(下称“*江建设公司”)分包的天堡察区间路*-*号路边坡绿化景观工程中的花池
、土石方等部分工程再分包给原告陈伦明施工。原告已经完成施工,且该项目己经竣
工验收。原告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价款为***,***.**元,被告艺农实业公司向原告
已付***,***.**元,尚欠工程款***,***.**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艺农实业公
司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关系,且该工程已经验收完成,被告艺农实业公司应当向原告支
付剩余工程款;被告*****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在
欠付第*人*江建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并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
陈伦明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伦明承担。
②诉讼案号(****)渝****民初****号,原告****市美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
******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
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元及逾期付款利配(利息以
***,***.**元为基数)。被告(*)在前述货款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年*月*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出具(****)渝****民初****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江艺农支付货款***,***.**元,此款在****
年*月**日前支付***,***.**元、在****年**月**日前支付***,***.**元、在
****年**月**日前支付***,***.**元。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已支付***,***.**
元,还余***,***.**元未支付,本次评估,以审计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③诉讼案号(****)渝****民初****号,原告渝翔建材经营部,被告(*)重
庆*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请
求判令*江艺农支付货款**,***.**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暂定*,***.**元。*****
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前述货款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年*月**日,****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出具(****)渝****民初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被告*****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
-*-
****年*月**日前支付原告*江新区渝翔建材经营部货款**.***.**元。截至审计
截至日,企业尚未全部支付,本次评估,以审计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④诉讼案号(****)渝****民初****号,原告彭水大宏商贸有限公司向****市
江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元整,并以
**,***.**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时止。
****年*月*日,****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出具(****)渝****民初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
年**月*日前支付原告彭水大宏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元。截至评估基准日
,企业尚未支付,本次评估,以审计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诉讼案号(****)渝****民初****号,原告长寿区宇发建材经营部诉讼请求,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江艺农签订了*份《长寿慢城生态环境建设项期老希
湾周边环境工程石子,河沙、红砖采购合同》,合同成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材
料,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请求依法判决。
****年*月*日,****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出具(****)渝****民初****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长寿
区字发建材经营部货款**,***.**元,此款在****年*月**日前支付**,***..**元
,在****年**月**日前付**,***.**元。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已经支付**,***.**
元,本次评估,以审计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诉讼案(****)渝****民初*****号,原告****立可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用****立
可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洒水车*事,经营地址火车北站、龙兴、长寿、大竹林、
天堡佳圆,租期为*年,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洒水车每台每
月租金为**,***.**元/月,*共租用*辆洒水车,总的租金为***,***.**元,已支
付***,***.**元还欠***,***.**元以前支付的部分由****立可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
公司开具的发票为准,本协议于****年*月**日终止合同,合同上写到支付款项为
*个月支付*次,经多次协商,至今分钱未支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现诉请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
****年**月**日,****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出具(****)渝****民初
*****号《民事协调书》,双方协调达成:被告*****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
****立可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元,于****年*月**日前支
付***,***.**元,于****年*月**日前支付**,***.**元,于****年*月**日
前支付完毕。截至审计截至日,企业已支付***,***.**元,剩余***,***.**元未
支付,本次评估,以审计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①诉讼案号****渝****民初****号,原告****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
*****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
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结算款**,***.**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年*
月**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签订《施工
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劳务施工义务。****年**月**日,经结算,
原告提供的劳务结算金额为***,***.**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年*月**
日质保期届满后支付质保金**,***.**元。经催收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
诉请
皖*****年*月**日庆江区人民法审***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年*
月**日前*次性返还原告****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元。如未按
期足额支付,原告****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质保金(**,***.**元减调解
后支付金额)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质保金为基数,从****年*月**日起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
评估基准日,企业尚未支付,本次评估,以审计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诉讼案号****渝****民初****号,原告****市巴南宏财*金经营部,被告
*****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元及资金占
用损失。
****年*月**日,****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出具****渝****民初****
-*-
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告*****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市巴南区
宏财*金经营部材料款***.***.**元。此款于****年*月**日前支付******.**
元,****年**月**日前支付***,***.**元,****年*月**日前支付**,***.**元
·若被告*****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任意*期支付义务,则
原告****市巴南区宏财*金经营部有权就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江
艺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年**月**日起计算至****年*
月**日:以***,***.**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自****年*月**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尚未支
付。
*、未决诉讼:
①****年*月*日,王文明、李斌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斌原
*
请求*江艺农支付**年承包*****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区逾期未给得的
绿化工程款。工程款共计***,***.**元剩余***,***.**元未支付(利息暂计*,***.**元)
王文明(原告)请求*江艺农支付**年至**年承包*****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
****区逾期未给付的绿化工程款原告**年至**年所做的工程款为***,***.**元,尚有
*****.**元未支付(利息暂计****.**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并出具了(****)渝****民初
*****、*****号应诉通知书。截至评估基准日,此案件未开庭,尚未审结,故本次评
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②****年*月**日,****市悦卉园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向****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市*江艺农(被告*)与****市*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
有限公司(被告*)支付货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定为*****.**元。
****年*月*日,****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悦卉园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起
诉*江艺农(被告*)与****市*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
纠纷,并出具了(****)渝****民初****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年*月**
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委托****提供了该案工程造价鉴
-*-
定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此案件已开庭,尚未审结,故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③****年*月**日,王世林、胡勋强、蔡昌伦、陈君、廖春玉、倪月勇、杨天全
(*原告)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艺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孙小川(被告*)、****市*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共
同支付原告劳务费**,***.**元,加班费*,***.**元,车费*,***.**元,泥清材料费
*,***.**元,并以该**,***.**元金额为基数从****年*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款清为止。
****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劳务合同纠纷案,并出具(****)渝****民初
*****号应诉通知书。截至评估基准日,此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
论的影响梦
其他事项
*-
不艺农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构)筑物、苗木资产均修建或种植在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市江津区慈云镇小园村马桑沟、任家潮、小园子集体土地上,
心未取得产权证。艺农公司分别与****市江津区慈云镇小园村马桑沟、任家潮、小园子
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承租马桑沟***.**亩土地(其中
田***.***亩,土**.****亩),承租任家潮***.**亩土地(其中田***.***亩,土
***.***亩),承租小园子***.**亩土地(其中田***.***亩,土***.***亩):租赁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标准按田每亩每年***公斤稻谷、
土莓亩每年***公斤稻谷执行,每年*次性支付次年租金,按当年*月**日江津区粮食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中等黄谷收购价结算支付。艺农实业于****年**月**日取得了由重
庆市江津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颁发的渝农交鉴字[********号、***号、***号《农
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根据*江景观****年第*次支委(扩大)会议纪要第**条,按照*****江新
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第**次总裁办公会议纪要要求,将权属于艺农实业并
与物业公司、酒店公司存在相互借用关系的*辆公务车(渝******、渝******)产权
无偿划转至使用单位,车辆过户产生的费用由相应使用单位承担,另*辆与艺农实业
存在借用关系的公务车(渝******、渝******)产权暂不办理。渝******、渝******
-*-
*辆车证载权利人为艺农公司,实际由*江景观公司借用。故本次评估,将上述未划
转的渝******、渝*******辆车纳入本次评估范围,未考虑实际使用人非艺农公司对
评估结论的影响。
*、****年*月*日,经*****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年第*次会议(编号:渝*江景观纪要[****]**号)审议同意*江艺农与****施维
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丛生苗木联合培育协议》,双方共同成立项目部,在
慈云场地规划***亩场地用于联合培育丛生香樟、从生朴树等新优植物,合作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合作方提供苗木、苗木运输费用并负责技术指
导,技术指导工资由*江艺农承担;*江艺农提供土地,并承担种植所产生的人工,
机械、水、肥、药辅材等费用,以及种植后至苗木出国前的管理管护费,销售出库.
挖掘上车,吊装运输等销售费用;双方生产、销售成本独立核算,定期核算项目利润
,并按比例进行分配,*江艺农占比**%。计划联合培育苗木明细为:丛生香樟***
株,丛生朴树***株,丛生蓝花槛**株。因合作方投入成本单独核算:联合培育苗
中
木总成本无法确认,且合作双方已销售苗木结算资料无法获得,本次审计保留*注艺
农单方核算合作培育苗木成本*,***,***.**元,本次合作培育苗木以审计核实后的
账面成本值为评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