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森林消防蓄水桶项目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机构:****
备案单位:****县财政局
****年*月
目录
第*章招标公告
第*章投标人须知
第*章招标采购需求
第*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章投标文件格式
温馨提示:
请认真阅读此招标采购文件,并按规定制作投标文件。投
标人不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行贿,违者
*经查实,将列入黑名单并追究责任!
****金融服务提示:
为扩大****金融服务面,除政采云网上金融服务合作银
行外,****市范围增加线下合作银行*家,具体信息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联系人:徐浩
联系电话:***********
****-********
****银行文创支行联系人:姜锋
联系电话:***********
****-********
浙商银行****分行联系人:朱晨祥
联系电话:***********
****-********
第*章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县森林消防蓄水桶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网
“****云平台”(****://*****.******.**/*****)(或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
客户端”)进入搜索相应项目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并于****年*月*日**:**
时(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临[****]***号
项目名称:****县森林消防蓄水桶项目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暂估) |
全费用单价最高限价 |
* |
森林消防蓄水桶 |
**个 |
****元/个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有效后**日历天内将所有货物运送至采购人
指定地点,并在交货后**日历天内完成安装及调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规定,且未被“信
用中国”(***.***********.***.**)、中国****网(***.****.***.**)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
(*)落实****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包括****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促进残疾人就业):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每天**:**至**:**均
可)。
地点(网址):********网“****云平台”
(****://*****.******.**/*****)(或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
方式:请登录********网“****云平台”
(****://*****.******.**/*****)(或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搜索相
应项目下载招标采购文件。
售价:免费下载。
*、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年*月*日**:**时。投标文件须通过
“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软件上传。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
开标地点(网址):********网“****云平台”
(****://*****.******.**/*****)(或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开标大厅。
*、采购意向公开链接
*****://****.***.**.***.**/*****/******?********=******&***;*********=**
**%***%*****************%**%**&***;***=*****.*****-**-*****.
***-**-************-********-**********-*****.*.*********************
***********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应按照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和“政采云
电子投标客户端”的要求编制及加密并提交(上传)投标文件。
(*)标前准备(注册和**数字证书办理):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须注册为********网(****云平台)供应商(临时或正
式均可参加投标),并完成**数字证书办理。未办理**数字证书等原
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中标后应注册为正
式供应商。
(*)制作投标文件前各投标人先学习《****项目电子交易平台
学习专题》的内容。
*****://***.******.**/*****/*-******?***=*****.********.****.****.**
******************************
(*)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下载网址(********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
版块”)****://****.***.**.***.**/*****************/****-**-**/*****.****。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
(*****://***.******.**/),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
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获取热线服务帮助。**数字证书
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天谷*****-***-****。
(*)《****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发挥****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
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号)、《****省财政厅关于
进*步促进****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
**号)、《****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
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号)已分别于****年*月**
日、****年*月*日和****年*月*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
文件内容不*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步促进****公平竞争打造最
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
机制”要求,供应商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
询问列表:供应商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
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提起投诉,路径为:****政
府服务网-****投诉处理-办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
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获取
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
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
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
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
投诉书范本请到********网下载专区下载。
(*)针对同*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期限内*次性提
出(即针对同*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受理*次),
逾期提出或针对同*采购程序环节多次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答复。
(*)其他事项:见招标文件
(*)企业信用融资:省财政厅、****银监局、省金融办制定了《****
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浙财采监[****]**号),所称
的****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诚
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合同,按优于*般中小企业的贷款
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投标人发放贷款的*种融资方式。投标人可登录****
****((**:/************.**)的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栏目了解相关信息。
供应商可以通过********网(*****://****.***.**.***.**/)首页的“****政
采贷”模块进入申请,还可以通过****云平台(*****://*********.**/)
首页的“金融服务”模块进入申请。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步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号)简化对****供应
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活动资格条件的,
不需要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无重大违
法记录等相关佐证材料。
*、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县北岭新区国土大楼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
质疑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县茶城*路*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质疑联系人:张航
质疑联系方式:****-********
(*)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县财政局****监管科
联系人:潘女士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县温泉南路***号*楼
第*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采购人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采购代理机构 |
**** |
* |
项目名称 |
****县森林消防蓄水桶项目 |
* |
项目地点 |
****县 |
* |
招标范围 |
见“第*章”招标采购需求。 |
* |
采购资金来源和付款单位 |
采购资金来源:上级补助资金;付款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库集中支付)。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踏勘现场和标前答疑会 |
采购人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踏勘。 |
* |
转包与分包 |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 |
构成招标采购文件的其他资料 |
编号的招标采购文件更正、澄清公告(如有)。 |
** |
投标人要求澄清、质疑招标采购文件 |
时间: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
投标人要求澄清、质疑招标采购文件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 |
附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
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正式实施,现对
****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
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
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
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将《统计上大中
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年**月**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
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
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售业,交通
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
型、中型、小型、微型等*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次,
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年印发的《统
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工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工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建筑业 |
资产总额(*) |
*元 |
*≥***** |
****≤*<***** |
***≤*<****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批发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售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售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交通运输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仓储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邮政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住宿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餐饮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信息传输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
|
*元 |
*≥****** |
****≤*<****** |
***≤*<****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
资产总额(*) |
*元 |
*≥***** |
****≤*<***** |
****≤*<****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物业管理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资产总额(*) |
*元 |
*≥****** |
****≤*<****** |
***≤*<****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说明: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
划*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项即可。
*.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
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
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
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
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
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
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
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售业、限
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
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
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
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
标。
(*)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修订说明
*、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年国
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
定并颁布的。
****年*月**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正式颁布。*月**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号),规定从****年
统计年报和****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
们对****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
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
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根
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
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
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为进*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
务院关于进*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
办发〔****〕**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
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
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
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
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
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
进*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和《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号),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
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
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
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类。最后,按经
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
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
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
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
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
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个完整会计年度中*个季度末法人
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
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
大、中、小、微*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
业。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
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
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托公司。信托资产*****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信托资产****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
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
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
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
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相应的字段模块。
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
各界查询使用。
*、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
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
调整。
*、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
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
规定不*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
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
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
行业 |
类别 |
类型 |
资产总额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
微型 |
***元以下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货币金融服务 |
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元(含)至******元 |
|
微型 |
***元以下 |
货币金融服务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元(含)至*****元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元(含)至*****元 |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微型 |
***元以下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资本市场服务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元(含)至*****元 |
资本市场服务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微型 |
***元以下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保险业 |
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元(含)至*****元 |
保险业 |
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微型 |
***元以下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
微型 |
***元以下 |
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信托公司 |
中型 |
****元(含)至*****元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其他金融业 |
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中型 |
*****元(含)至******元 |
|
微型 |
|
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
***元以下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其他金融业 |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中型 |
****元(含)至*****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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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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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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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