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办字〔****〕**号
中共****市委办公室
*
?
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道路交通重点区域环境
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市道路交通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落实。
中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
****市道路交通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整治城市(县城)出入口、铁路公路沿线环境卫生,
切实改善城市(县城)周边环境面貌,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根据《****省道路交通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利用*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
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整治区域
城市(县城)出入口:包括****境内所有高速公路出入口、
火车站及周边区域。重点整治***连霍高速****、****南、古
浪北、古浪南、天祝收费站,*****金武高速****北收费站,
****北仙高速****东、民勤东收费站周边;铁路兰新线****站、
****南站、古浪站、天祝站和在建兰张**线****东站、古浪北
站、天祝西站周边。
铁路沿线:包括****境内兰新线(****+***-****+***)、
干武线(***+***-****+***)、在建兰张**线等线路安全保护
区及外围区域。
公路沿线:包括****境内高速公路(***连霍高速、*****
金武高速、*****定武高速、****北仙高速****段),国道(****
—*—
线、****线、****线****段),市、县区管养省道(****线、
****线、****线****段)和农村公路等线路*侧建筑控制区、
桥梁安全控制区及外围区域;重点旅游景区道路沿线区域。
城市(县城)周边:包括凉州城区和*县县城城郊、城乡结
合部等区域。重点整治凉州城区—高坝镇、和平镇、金沙镇、金
羊镇、中坝镇、发放镇接壤区域,民勤县城—*雷镇、苏武镇接
壤区域,古浪县城—古浪镇接壤区域,天祝县城—华藏寺镇接壤
区域。
*、重点任务
(*)整治乱搭乱建。准确核查整治区域范围内建筑物是否
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和合法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乱建”等违
法建设行为。依法依规拆除违章建筑物及私搭建筑物、废弃残垣
断壁、废旧厂房、临时用房,以及违规搭墙圈地修建的彩钢房、
圈舍、棚区、仓储和附属建筑物;修缮维护破损、老旧、坍塌的
合法建筑物(围墙、房屋),美化周边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区
人民政府,以下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均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不再*
*列出;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整治乱倒乱排。清理整治影响环境面貌的纳污坑塘和
沟渠、沟道、洼地等积存的污水,做到彻底清理存量、严控违规
增量。规范整治区域内洗车等高耗水商户废水收集、回用设施建
设,禁止废水乱排乱放,依法查处违法排放废水行为。集中整治
—*—
生活及建筑垃圾堆积点垃圾散落、无序堆积和违规堆积等问题。
对偷倒乱倒焚烧掩埋垃圾、乱排私倒污水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铁路沿线
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清理乱堆乱放。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
境整治提升行动,重点对城市(县城)出入口、城乡结合部进行
集中整治。彻底清理乱堆乱放的柴草杂物,整治清理畜禽粪污、
废旧农膜、秸秆尾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清
除侵占道路和公共区域的土堆、粪堆、柴草堆。集中清理在公共
区域堆放、影响环境卫生的废旧物品、生产生活物资,引导群众
对房前屋后物品物资归类整理、码放整齐。(配合单位:市农业
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
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清理乱涂乱挂。依法拆除在铁路公路控制区、用地范
围及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设置的广告牌匾、墙体标语,拆除利用铁
路、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的物品、标牌。全面清理在城市建(构)
筑物上随意张贴悬挂宣传品以及设置不规范的大型户外广告,清
洁更换污损广告牌匾,集中整治商业广告标语乱喷、乱涂、乱贴
和乱拉乱挂简易横幅等行为。强化内容审核,引导经营主体在重
点区域增大正能量促发展类广告投放比例。(配合单位:市住建
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铁路
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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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步骤
(*)全面排查(****年**月)。对照“*整治、*清理”
内容,各县区、境内铁路权属单位(由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组织)要组织力量对道路交通重点区域进行
全面排查,明确整治点位,建立问题台账,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逐条逐项制定具体整治措施。
(*)集中整治(****年*月至****年*月)。对排查出
的突出问题,各县区要注重借鉴外省和兄弟县区经验做法,结合
实际优化完善整治措施,整合本级行业部门和铁路部门力量,靠
实主体责任,压茬推进整治,确保整治工作迅速彻底见效。市直
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政策支持,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高
效有序开展。
(*)巩固提升(****年*月至**月)。组织开展整治成
效“回头看”,确保重点整治区域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面巩固
提升整治成效,严防“边整治、边反弹”等问题。总结推广有效经
验做法,健全长效机制,推进道路交通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
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
(*)成效评价(****年**月至**月)。各县区综合整治
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市道路交通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工作专班要全过程、分阶段进行实地督导,采取“*不*直”方式
对整治情况开展抽查;行动末期,对标全省整治成效综合评估指
标开展市级成效评价,提升全市整治工作质量。
—*—
*、保障措施
(*)靠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对辖区道路交通重点区域
专项整治行动负总责,紧盯重点任务,按照整治目标和时间进度
切实抓好整治措施的落实。铁路公路沿线(含车站、收费站等附
属设施)控制区、安全保护区内由权属单位负责,控制区、安全
保护区外由属地政府负责。根据《****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
“双段长”制实施方案》、《****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
制度》,铁路企业有关单位由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
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严格
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禁大拆大建、乱拆新建等铺张浪费行为,
坚决杜绝“刷白墙”“设置隔离带”等形式主义问题。
(*)强化统筹协调。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自
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
局、市乡村振兴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段等
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重点问题。专
班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从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
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抽调专人常驻办公,具体负
责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的协调推进。
(*)注重协同联动。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树立
系统思维,结合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城镇风貌整治等行动,聚焦
—*—
城市(县城)出入口、路域*侧等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整合现
有资源力量,强化部门联动、路地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专
项整治工作合力。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充
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积极性,确保专项行动平稳有序、务实高效
推进。
(*)坚持依法依规。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实际,尊重群众意
愿,畅通监督渠道,讲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整治措施既
要有力度、有效率,也要坚持依法依规,不搞“*刀切”、不搞机
械执行,防止产生、激化矛盾和引发群体性事件。要以规范得力
的行动举措,推动道路交通重点区域及城市(县城)周边环境面
貌提升,助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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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市委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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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年*月**日****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甘
肃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
议修订)
目录
第*章总则
第*章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
第*章清扫、分类与投放
第*章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章保障措施
第*章监督管理
第*章法律责任
第*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
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
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
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条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
地制宜、注重长效、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
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
布局,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
施,加大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监督
管理工作。
第*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卫
—*—
生健康、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
林业和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垃
圾管理工作。
第*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农村生活垃
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
市(州)、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第*条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
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督促村庄内
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村庄保洁工作。
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
教育,倡导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培育文明农户、美丽
庭院和美丽乡村示范村等示范典型。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
管理的公益宣传。
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村广播室、文化活动室、道德讲堂、黑
板报、村务宣传栏等载体,采取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生活
垃圾减量分类知识、先进典型事迹等,增强村民环境保护意识。
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经常性地开展
卫生常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条对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章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
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
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与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
规划相衔接。
编制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建设农
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
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
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条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县乡级
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
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和要求,由市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布局,不得在以下区域选址:
(*)水源地保护区域;
—*—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章清扫、分类与投放
第**条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村民住宅房前屋后的垃圾,村民或者使用者为责任人。
村民住宅小区的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
任人;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村庄内的道路、河道、水渠、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
筑的垃圾,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的垃
圾,其单位为责任人。
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商场商铺、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的垃
圾,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田间地头的垃圾,土地经营者为责任人。
不能明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指定责任人。
第**条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农村生活垃圾分
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
原则。
—*—
第**条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类:
(*)易腐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蔬菜、腐烂瓜果、落
叶、粪便等;
(*)可回收利用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
纺织物、废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
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
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其他生活垃圾。
第**条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扫责任区
域内的生活垃圾,保持生活环境卫生整洁,并按要求对垃圾进
行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房、垃圾桶(箱)等收集点。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房、垃圾桶(箱)应当按照垃圾
分类要求,标明易识标记。
第**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庄保
洁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每个自然
村至少配备*名保洁员。保洁员的使用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
案,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给予劳动报酬。保洁员的职责是:
(*)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周边的清扫保洁;
(*)垃圾收集、分类、回收和清运;
(*)保洁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
(*)宣传环境卫生和保洁知识;
(*)制止、举报影响村庄环境卫生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村民开展公共区
域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整洁。
第*章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条保洁员负责村庄内收集点的生活垃圾的收集和
运输。单位负责其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收集、运输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时收集,并将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
运站;
(*)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丢弃、遗撒
垃圾;
(*)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垃圾。
第**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生活垃圾倾倒、抛撒、
堆放在以下区域:
(*)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侧;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
(*)河道、沟壑、村头等其他非指定的地点。
禁止随意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
圾饲喂畜禽。
禁止违法将城镇生活垃圾向农村转移。
第**条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减量分类处理。
易腐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或者集中进
行无害化处理。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可回收利用垃圾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人回收。
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
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生活垃圾应当采取无害化方式处理。
鼓励利用生化技术、焚烧发电等方式,综合处理农村生活垃
圾。
第***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
和生活垃圾产生量,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模式,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利用水平。
城乡结合部或者列入小城镇规划建设村庄的生活垃圾,纳
入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村庄的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
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村庄的生活垃圾,采取卫生填埋、堆
肥等无害化方式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
—*—
应当妥善储存、定期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
中处理。
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合理
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加强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与管理。
第***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
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
度。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
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
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网。
第*章保障措施
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
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
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可以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事*
议”的方式,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开展,也可以向单位、农村经济
组织或者经营者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
—*—
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
管理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费用纳入财
政预算。
第***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设施
的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设施建设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改变用途。
第***条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公共服务设施建
设、运营、管理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
惠政策。
鼓励企业和村民自愿出资承担农村生活垃圾日常保洁工作。
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生活垃圾管
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推广先进
适用的垃圾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理技术。
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
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岗位技能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人员和保洁
员进行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定期组织职业健
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
—**—
第*章监督管理
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将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进
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日
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
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第***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网站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维护以
及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管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章法律责任
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
处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第***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农村生活
垃圾填埋场的,或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
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的;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
所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农村生活垃圾的;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
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
圾饲喂畜禽的。
—**—
单位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处**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
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项、第*
项、第*项行为之*,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农村生活垃圾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
围内、桥梁和涵洞*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倾倒、抛撒、堆放
垃圾,造成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和线路安全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水源地保护区域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者向池塘、
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
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章附则
第***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