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分析报告

1、预测项目潜在投标单位,提前了解潜在投标单位的项目竞争力;

2、分析招标单位同类项目成交价格、规模趋势,让投标报价更加科学精准;

3、分析招标单位同类项目历史合作方,快速了解您的竞争对手;

4、洞悉同类项目主要供应商市场占有量,全面掌握市场最新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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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析报告

企业分析报告是什么?

企业报告是通过海量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和企业主体信息,多维度分析企业招投标市场规模、业务分布、关联主体、违规失信风险情况的实时企业大数据报告。

企业情报分析报告
业主版分析报告的作用:

1、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项目规模趋势和预算节约率,为企业开发客户、投标报价提供参考,让投标更有针对性;

2、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采购行业品类,帮助企业拓宽相关业务;

3、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主要合作供应商和合作代理机构,帮助企业了解同行竞争实力水平,结合供应商报告定位自身企业优劣势,找到更多商机;

4、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违规失信风险,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供应商分析报告的作用:

1、帮助您分析同行或者自身的中标金额趋势、项目规模和报价下浮率,为企业投标、报价提供参考,让投标决策更合理;

2、帮助您分析企业的招投标区域优劣势,扬长避短赢得更多市场机会;

3、帮助您分析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主要合作业主,从竞争对手、合作业主的优劣势比较中,找到自身企业优势和合作商机;

4、帮助您分析企业最新的信用风险记录,为企业投诉,维护自身合法竞争权益提供参考线索。

代理机构版分析报告的作用:

1、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项目概况、业主发展趋势、项目结构等基本情况,为招投标市场拓展提供参考;

2、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项目分布情况(包括采购系统和地区),分析目标企业的市场占比,寻找更多市场机会;

3、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所代理的项目预算节约度,从而分析与目标企业的服务差距,优化自身服务能力;

4、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重点客户情况,帮助企业了解同行的合作情况,提高自身竞争力;

5、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各项经营风险,防范自身信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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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0破13号关于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许长庚的应收账款第二十二次拍卖

项目编号 - 资质要求
招标/采购内容 预算金额
招标单位 招标联系人/电话
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电话
中标单位
中标联系人/电话
  • 公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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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渝****破**号关于****对许长庚的应收账款第***次拍卖

竞买公告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阿里拍卖平台(委托单位:****管理人,监督单位:****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网址: *****://******-****.******.***/*******/************.***?***=*****.********.******-**-******-****_**********.*&***;****=**********_*************&***;****=********.*.*.*.********.******-**-******-****_**********.*&***;****=********&***;*****_**=********-****-****-****-************)进行公开破产财产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处分许长庚的应收帐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拍卖公告》《竞买须知》要求,调查标的物信息(如权利瑕疵、购买资格、交付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次拍卖标的情况较为复杂,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法院与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责任。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不对应收款项是否可以收回做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拍卖标的物:****对许长庚的应收帐款

****对许长庚的应收账款,判决本金共计*****元,具体详细情况可参考附件(****)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渝****执****号《执行裁定书》。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 ****元及其整倍数。

*、标的物的瑕疵提示

为避免拍卖成交后出现无法解决的情况,提请竞买人注意并在拍卖前详细了解该应收帐款的现状和瑕疵,然后再参加竞拍,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标的存在以下提及和未提及的瑕疵,相关瑕疵由竞买人在拍卖开始前自行了解,查验、评估风险。拍卖成交后,管理人按标的交付时实际持有的应收帐款相关资料进行交付,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瑕疵风险,本次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应收款债权的具体情况可向拍卖人或管理人进行咨询了解。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应收款项真实性或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或多项:

*)管理人无法提供除生效司法文书以外的支持性文件,对外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

*)管理人打包、展示、封存的债权文件中记载的债权户数和金额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准确,可能与原权利人财务记载的信息不*致的情形;

*)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及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迟延交货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

*)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涉诉债权项目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人收取的情形;

**)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竞买人须根据债权金额及债权凭证、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瑕疵程度、债务人资产状况、法律政策风险等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切风险、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管理人不对应收债权是否可以收回做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应收款项权益以出让人所享有的权益为准,如出让人的权益存在瑕疵或附随义务,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拍成成交后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相关通知或文书送达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关于变更申请执行人等手续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债权转让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的风险。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是否出具裁定书,管理人不作任何的保证。管理人不对应收款项是否可以收回做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本资产包整体拍卖、按现状交付。

(*)天纬渝盛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因该标的物拍卖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拍卖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提醒:因淘宝在竞买成功后自动生成成交确认书,且无法更改,故竞买人(特别是企业)如未设立淘宝账户,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使用代理人淘宝账户竞买的,须在竞买开始前且被委托人报名前向管理人处办理委托手续。如未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开拍前*日向拍卖公司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委托办理后,拍卖人在竞买开始前将委托书上传至淘宝后台,淘宝生成的成交确认书将认定委托人为竞买人。

*、竞买人须在本人的支付宝账户里保证有足够的竞拍保证金,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淘宝系统将自动锁定该笔款项。竞买人通过互联网方式报名时,不得多人联合竞买,需办理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于开拍前*日到****光大佳拍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竞买人是否符合权属登记条件,请竞买人提前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购买权人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暂无核准的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价前*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咨询

管理人已委托****光大佳拍拍卖有限公司在破产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等工作。本次拍卖标的为应收账款的债权拍卖,不组织实地看样,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标的的具体情况、该标的对应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瑕疵程度、债务人资产状况、法律政策风险等,未作了解或核实的,视为竞买人对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公告期间工作时间内(周*至周*上午*:**-下午*:**)接受咨询,有意者与****光大佳拍拍卖有限公司联系,咨询请拨打****光大佳拍拍卖有限公司电话:***-***-****,郭老师***********。

重要提醒:为避免拍卖成交后出现无法解决的情况,提请竞买人注意并在拍卖前详细了解该项目的情况、现状和瑕疵,然后再参加竞拍。参与竞买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知晓和认可,相关责任自负。

*、拍卖延时

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破产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拍卖方式

本次破产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人或*人以上报名,破产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保证金的约定、成交手续办理及费用支付

*、竞买人应于拍卖开始前在淘宝网和支付宝上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请按淘宝网和支付宝的提示进行操作。凡参加竞拍的竞买人须在本人的支付宝账户里保证有足够的竞拍保证金(交纳保证金时若有问题可咨询淘宝网拍客服热线:***-***-****),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后保证金自动转入拍卖人账户作为首付款,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保证金:竞买人通过线上报名,应在竞价结束前(延时除外)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参与竞买。

*、若买受人有下列情况之*,保证金不予退还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提供虚假报名资料的;

(*)买受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竞拍成功后不履约、违约,有提出附加条件的;

(*)不及时进行成交手续办理及支付拍卖余款和淘宝平台软件服务费。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支付以下费用及办理以下手续:

(*)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日内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账户名称:****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分行*龙坡支行;账号:*****************)。

(*)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竞得者支付拍卖服务费,拍卖服务费于拍卖成交之日起*日内按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至拍卖人指定账户(户名:****光大佳拍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浦发上清寺支行;账号:********************)。

(*)竞价成功,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日内向淘宝平台支付平台软件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淘宝平台发布为准,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交付完毕拍卖成交款、淘宝平台软件服务费或拍卖服务费用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交付的,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天维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收款处置方案》继续处置。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弥补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等损失。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继续赔偿损失。

*、标的物交付及相关税费

*、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含软件服务费和拍卖佣金)后*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管理人办公室(地址:****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号双鱼座*座*楼)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

*、标的物由管理人以现状进行交付,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管理人将持有的有关拍卖标的物相关资料交予买受人即视为履行完全部交付义务。

*、标的物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管理人仅提供必要协助。

*、标的物拍卖涉及的各项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竞买前应向所涉税务局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标的物自身可能隐含存在的其他*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核实、承担。买受人在承担后不得据此主张竞价无效或向管理人索偿。

**、特别提醒

*、关于拍卖时应注意的问题及瑕疵情况:

(*)郑重声明:本次拍卖标的物以现状带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进行拍卖,并以现状为准进行交付,竞买人注意并在拍卖前详细了解该标的情况、现状和瑕疵,然后再参加竞拍。未标明的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本次竞买公告所披露的各种情况说明(包括不限于附件内容、数据等)和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管理人和拍卖公司不能保证该标的不存在其它缺陷,诸如本公告列举但可能并未穷尽的涉及到标的物的各种瑕疵情况、各种欠税、欠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或者其他的各种不利情况和负担、不利影响等。竞买人务必于拍卖日前亲自对该拍卖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竞买人*旦完成报名手续,即表明对该标的的现状已作全面了解,法院、管理人和拍卖公司不承担对上述拍卖标的物的*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

(*)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已由管理人通知,未接到通知的,本公示满*日视为已经通知。

(*)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前*日与拍卖公司联系。

*、因标的为破产财产性质,标的成交后,管理人无法提供发票。

*、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日向管理人进行确认。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可依法定事由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管理人及拍卖机构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进行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竞价规则、尾款支付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自助预约:

****光大佳拍拍卖有限公司:***-******* 郭老师***********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

管理人咨询:**** ***********

****管理人

****年*月**日


****市恭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渝****执****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
地****市基江区(原*盛区)关坝镇政府大楼*楼,统*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许长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
******************。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与被执行人许长庚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中,****市墓江区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渝****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长庚逾期未履行该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纬渝盛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措施: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长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
票、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
义务;
*、本院核实财产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如下财产:
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许长庚的银行
账户,冻结期限均为*年,实际控制金额过小,不具备执行条
件;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许
长庚的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
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前往被执行人许长庚的住
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许长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职权将其
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传统调查材料、财产核查反馈
信息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
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
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
行标的*******元及利息,已受偿*元,执行费******元未收
取。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现有执行措施,未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
**
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渝****执****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关于本院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需
继续申请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
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
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基铸
审判员舒辑
审判员朱丽华
*〇**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赵星
书记员贺裕
-*-
审判长 张基铸
审判员 舒辑
审判员 朱丽华
*〇**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赵星
书记员 贺裕-*-
****市墓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渝****民初****号
原告:****,住所地****市
暴江区(原*盛区)关坝镇政府大楼*楼,统*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何伟,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信通会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长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
北区芷江西路***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新,****法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宗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暴
江区(原*盛区)建设段**幢**号,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新,****法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人:深圳市海越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
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光辉科技园*栋***,统*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郑玲玲。
原告****(以下简称:天纬
渝盛公司)与被告许长庚、谭宗芳、第*人深圳市海越天贸易有
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纬渝盛公司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被告许长庚、谭宗芳共同委托的诉讼代
理人代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第*人深圳市海越天贸易有限公司经
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纬渝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许
长庚归还抽逃的注册资本金*****元;*.请求判决被告许长庚
承担抽逃出资的利息:(*)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以*****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年*月**日起,以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请求判决被告谭宗芳对被告许长
庚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
和理由:被告许长庚具有*次抽逃出资行为。具体陈述如下:第
*次抽逃出资金额为*****元。****年**月*日,经原告公
司股东许长庚、胡照勇、胡秀容在公司办公室召开股东会决议,
*
*致同意增加陈文相为公司新股东,注入资本金。陈文相成为公
司股东后当即于同日和其它股东(许长庚、胡照勇、胡秀)召开
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其它决议为:*.公司原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为*****元,本次同意增加和实收资本*****元,增资后的公
司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为*****元。*.许长庚以货币增加到
注册资本*****元,占总注册资本的**%;胡照勇以货币增加
注册资本*****元,占总注册资本的**%;陈文相以货币注入
资本金*****元,占总注册资本的**.**%;胡秀容仍是原来的
注册资本****元,占总注册资本的**.**%。*.上述增加的注
册资本应于****年**月*日缴足。****年**月*日,经****
索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附件*《验资事项说明》
中载明,许长庚于****年**月*日将新增加货币资金投入****
*元,存入****开户银行验资临
时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支行
*****************帐户内。但在****年**月**日,该次出
资款在转入原告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支行开
立的人民币帐户*******************后,即分*笔(*笔****
*,*笔*****)以借款形式全部转走。
第*次抽逃出资金额为*****元。****年*月**日,陈
文相与许长庚等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及实收资本由*****元增加到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
元。增加部分资金分别由股东许长庚以货币方式新投入*****
元,股东陈文相以货币方式新投入*****元,出资时间为****
年*月**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同日出具《验资报告》,
在该报告附件*《验资事项说明》中载明,许长庚实际缴纳新增
出资额人民币*****元。货币出资*****元,已于****年*
月**日缴存于****在****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
*******************帐号内。但事实上,许长庚的该笔出资款
在入帐后的当日,即全部以货款形式分多次转入第*人深圳市海
越天贸易有限公司帐户。
被告谭宗芳在此期间*直担任重原告的财务负责人的职务。
原告现已进入破产程序。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银行流水、企业信
用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许长庚的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
被告谭宗芳作为该期间的财务人负责人,理应为被告许长庚的抽
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
讼。
被告许长庚辩称,其没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原告诉称第*
次抽逃行为依据的是****年**月**日分*笔转出*****元,
虽然转到****市和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伦凯科贸有限公
司,但后来已全部转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转入被告个人账户。
**
原告诉称的第*次抽逃行为是依据****年*月**日以贷款形式
向第*人账户转入**元。原告转入**元,系履行合同所支付
的款项,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原告和第*人签订有合同,具体
承办人为原告财务总监傅之凤,合同和履约证据由原告保存,被
告许长庚作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没有权限可以保存原告公
司的上述材料,法院不应当对被告分配相应的举证责任。
被告谭宗芳辩称,答辩意见与许长庚*致。另外,退*步讲,
假设存在抽逃注册资金,被告谭宗芳不是原告的财务负责人,也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谭宗芳履行职责在上述资金的转出过程中给
与协助,故被告谭宗芳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第*人深圳市海越天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
交书面述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
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年**月*日,原告天纬渝盛公司股东许长庚、胡照勇、
胡秀容召开股东会,该会议决议的内容为:*.全体股东*致同意
陈文相作为公司新股东,注入资本金;*.指定周明山同志负责办
理本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同日,原告天纬渝盛公司股东许长
庚、胡照勇、胡秀容、陈文相召开股东会,该会议决议的内容为:
*.公司原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元,本次同意增加和实收
资本*****元,增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元;
*.许长庚以货币增加注册资本*****元,占总注册资本的**%、
胡照勇以货币增加注册资本*****元,占总注册资本的**%、陈
文相以货币注入资本金*****元,占总注册资本的**.**%、胡秀
容仍是原来的注册资本****元,占总注册资本的**.**%;*.同
意对公司章程第*章第*条进行修改(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述增加的注册资本应于****年**月*日缴足;*.指定周明山
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年**月*日,案外人****市和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
向被告胡照勇、许长庚、陈文相个人账户银行转账*****元、****
*元、*****元。
****年**月*日,胡照勇、许长庚、陈文相分别向原告天纬
渝盛公司所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支行
*******************账户内转款*****元、*****元、*****
元。
****年**月*日,****索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索原验发
【****)***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载明:“经我们审验,
截止****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股东投入新增实收资本合
计人民币*****元,全部为货币资金出资”。同时,该验资报告
附件*《新增实收资本情况明细表》中载明:“许长庚认缴新增注
册资本为*****元,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为**%;胡照勇认缴新
增注册资本为*****元,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为**.*%;陈文相
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为*****元,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为**.*%;”
附件*《验资事项说明》中载明:许长庚、胡照勇、陈文相分别
于****年**月*日将新增加货币资金投入*****元、*****元、
*****元,存入****开户银行验
资临时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支行
*******************账户内。
****年**月**日,原告天纬渝盛公司所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盛支行*******************账户向原告天纬渝
盛公司名下另*账户*******************转款********.*元。
同日,由原告天纬渝盛公司账户*******************向案外人
****市和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伦凯科贸有限公司分别转款
*****元、*****元,上述*次转款备注均为借款。
****伦凯科贸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显
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伦凯科贸有限
公司与自己公司的其他账户、****巨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
庆市和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纬渝盛公司、被告胡照勇之
间有频繁的巨额资金交易记录,其中部分交易明细为:****年*
月**日,****巨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该账号转账*****元;
****年*月**日,天纬渝盛公司账号为******************的账
户向该账户转账*****元,次日该账户向贵州都匀市兴和矿业有
限公司转账*****元;****年**月*日,****伦凯科贸有限公司
账号为******************账户向该账户转账****元;****年
**月**日,****伦凯科贸有限公司的该账户向原告天纬渝盛公司
所属账户******************转款*****元;****年**月**日,
天纬渝盛公司账号为******************的账户向****伦凯科
贸有限公司的该账户转账********元;****年**月*日,****
伦凯科贸有限公司的该账户向天纬渝盛公司账号为
******************转款*****元;****年**月**日、**日,重
庆伦凯科贸有限公司的该账户向胡照勇分*次共计转账*****
元,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胡照勇。
****市和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
的账户显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该账户与
胡照勇、天纬渝盛公司、****伦凯科贸有限公司、****巨鼎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和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照会、陈文
相等之间有频繁大金额的转账记录。
****年*月**日,原告天纬渝盛公司股东许长庚、陈文相召
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
*元增加到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元。增加部分资金分
别由股东许长庚以货币方式新投入*****元,股东陈文相以货币
方式新投入*****元,出资时间为****年*月**日。*.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增加后,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许长庚*****元,
占注册资本的**%,陈文相*****元,占注册资本的**%。*.同意
修改并遵守公司章程,见****年*月**日章程修正案。*.指定何
黎明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变更登记事宜。
**-
****年*月**日,许长庚、陈文相分别向原告天纬渝盛公司
所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支行
*******************账户内各转款*****元。
****年*月**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重立
会验(****)第****号验资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我们审验,
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陈文相和许长庚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同时,该验资
报告附件*《新增实收资本情况明细表》中载明:“许长庚认缴新
增注册资本为*****元,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为**%;陈文相认
缴新增注册资本为*****元,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为**%;”。附
件*《验资事项说明》中载明:许长庚、陈文相分别于****年*
月**日将新增加货币资金共计**元,存入****天纬渝盛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支行
*******************账户内。
****年*月**日,原告天纬渝盛公司所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盛支行*******************的账户向第*人深
圳市海越天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将**元分**
次全部转走,用途备注为货款。
另查明,被告谭宗芳的职工医保在****年**月至****年**
月期间在原告天纬渝盛公司参保。
****年*月**日,原告天纬渝盛公司出具的《欠条》,该欠
条载明:“谭宗芳系我公司财务经理·,欠谭宗芳的工资***元
将于****年**月前付清”。
****年*月**日,****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李
学才的申请,受理原告天纬渝盛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本院
进行审理。本院于****年*月**日指定****信通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
****年*月**日,原告天纬渝盛公司管理人委托的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对原告公司破产清算案专项审核出具的报告载明:天
纬渝盛公司的股东曾经有胡照钢、胡照会、胡秀容、于鸿、王义
成等。其中,****年*月**日,王义成将**.*%的股权全部转
让给胡照勇,此时的股权结构为胡秀容**%、许长庚**.*%、胡
照勇**.*%。****年*月**日,许长庚将*.*%的股权转让给胡
照勇,此时的股权结构为胡秀容**%、许长庚**%、胡照勇**%。
****年**月*日,许长庚将**%的股权转让给胡照勇,此时股
权结构为胡秀容**%、许长庚**%、胡照勇**%。****年**月*
日,天纬渝盛公司增加陈文相为新股东,同时增资*****元,
其中陈文相注资*****元,胡照勇增资*****元,许长庚增资
*****元,增资后,股权结构为胡秀容**.**%、许长庚**%、
胡照勇**%、陈文相**.**%。****年**月**日、****年*月
*日,胡照勇分别将**%的股权转让给陈文相、**%的股权转让给
许长庚。****年*月**日,许长庚、陈文相各增资*****元,
股权结构许长庚、陈文相各占**%。****年**月**日,许长庚
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胡照奇,转让后的股权结构为陈文
**
相、胡照奇各占**%。该报告同时指出,原告天纬渝盛公司账务
处理混乱、原始凭证严重缺失,存在虚构部分工程成本、低价出
售房产、大额借款转至关联公司使用等情况。
再查明,****伦凯科贸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
股东为胡照勇、犹春玉。*****年上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
用名为****巨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
股东为胡照钢、胡照会,法定代表人为胡照钢。
****年*月**日,本院作出(****)渝****执保***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许长庚、谭宗芳的银行存款*******元
或冻结、扣押、扣留、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事实,有银行流水明细、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破产
清算案专项审核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执行裁定书、当
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经举证、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许长庚是否存在抽逃
注册资金的行为;*、谭宗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许长庚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从****市和博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伦凯科贸有限公司、原告天纬渝盛公司及
被告许长庚之间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来看,许长庚的出资款****
*元于****年**月*日来源于****市和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
于同日转入天纬渝盛公司账户,又于同日由****索原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索原验发(****)***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年**月**日,原告天纬渝盛公司将********.*元转入原告的另
**
*账户,同日又从该账户分别以*****元、*****元转入****市
和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伦凯科贸有限公司。从交易流水来
看,该笔款项包括了胡照勇、陈文相与许长庚以相同方法出资的
*****元、*****元。****年*月**日,许长庚、陈文相分别向
原告公司账户各转款*****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金,同日原告天
纬渝盛公司又将前述注册资本金共计**元分**次转于第*人深
圳市海越天贸易有限公司,备注为货款。原告将上述注册资本金
分别通过与原告本身及他人账户频繁交易转出转进,特别是****
年*月**日将**元转出,数额特别巨大,按*般的公司运营常识,
在资金的运营上应做到最基本的谨慎。虽然部分转账标注有借款
和货款,但未经法定程序在很短时间又转移至其他公司或个人账
户,如此频繁巨额转账,交易双方未出具借条或其他债权凭证,
亦未约定利息或有实际货物交易,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事主体行
为。从时间上来看,原告依据上述证据有合理理由怀疑许长庚在
履行出资义务后又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
对许长庚抽逃出资的事实,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许长庚应
当就其不是抽逃出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另外,许长庚作为当
时的控股股东,对如此巨额、频繁的资金流动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许长庚于****年**月**日通过重
庆市和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伦凯科贸有限公司抽逃出资
*****元、于****年*月**日,通过第*人深圳市海越天贸易有
**
限公司抽逃出资*****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许长庚返还抽逃
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
长庚抽逃出资,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为,资金
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元为基数,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年*月**
日起至实际返还为止,以*****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故
原告请求被告许长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以
*****元为基数及自****年*月**日起,以*****元为基数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
付清日止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谭宗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原告举示的现有证据
不能证明谭宗芳在****年**月至****年*月时是原告天纬渝盛公
司的财务负责人,亦不能证明其协助了许长庚抽逃出资,故原告
请求被告谭宗芳对许长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
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
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条第*项、第*项、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
**-
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第****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许长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返还原告重
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抽逃出资的注册资本金****
*元;
*、被告许长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重
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抽逃出资的注册资本金****
*元的利息(具体计算如下:****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以*****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计算;****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元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年*月**日起至实际返还为止,以*****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
本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保全申请费****元,共计******
元,由被告许长庚负担(限被告许长庚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
**
直接向本院交纳******元,直接向原告****天纬渝盛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支付****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雨
审判员张水林
人民陪审员秦莉
*〇**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孙建航
书记记员李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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