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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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析报告

企业分析报告是什么?

企业报告是通过海量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和企业主体信息,多维度分析企业招投标市场规模、业务分布、关联主体、违规失信风险情况的实时企业大数据报告。

企业情报分析报告
业主版分析报告的作用:

1、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项目规模趋势和预算节约率,为企业开发客户、投标报价提供参考,让投标更有针对性;

2、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采购行业品类,帮助企业拓宽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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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违规失信风险,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供应商分析报告的作用:

1、帮助您分析同行或者自身的中标金额趋势、项目规模和报价下浮率,为企业投标、报价提供参考,让投标决策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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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帮助您分析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主要合作业主,从竞争对手、合作业主的优劣势比较中,找到自身企业优势和合作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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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重点客户情况,帮助企业了解同行的合作情况,提高自身竞争力;

5、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各项经营风险,防范自身信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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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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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名称 执法类型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主席令第**号)
第***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年修订)第*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但家庭生活、*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在***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 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修订)第***条第*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修改)第***项



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河道采砂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第*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县河道(湖)管理站、水库运行管理中心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上******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有下列行为之*,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上******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县水旱灾害防御站、****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 对违反规定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擅自转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以下罚款;擅自转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水能资源使用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以下罚款。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能资源使用权由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已开工建设并且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水土保持监督站以上的水能资源项目,需转让依法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水能资源使用权人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说明原因和工程已经实施的状况,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以下罚款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取水计划,限制取水量,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地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未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未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上******以下罚款。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并保证取水计量器具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者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无法按日计算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计算。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第**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违反***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条第*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废料及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防洪条例》(****年修正)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省防洪条例》(****年修正)第**条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倾倒垃圾、渣土、废料;
(*)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处罚 行政处罚、强制

《****省防洪条例》(****年修正)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并处********以上******以下罚款。第**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防洪条例》(****年修正)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违反《****省防洪条例》(****年修正)第***条、第***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防洪条例》(****年修正)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和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管理、调度和指挥的;
(*)不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的;
(*)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擅自在汛期限期水位以上运用的;
(*)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
(*)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
《****省防洪条例》(****年修正)第***条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调度、指挥,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不得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运用。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
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省防洪条例》(****年修正)第***条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县水旱灾害防御站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年修订)第***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以下罚款。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以上*******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上*******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上******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年修订)第***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以上******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分之*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年修订)第***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规定处罚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年修订)第***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上*******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取退水计量设施和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下罚款: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违反《****省河道条例》第***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河道条例》(****年*月**日****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违反《****省河道条例》第***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河道条例》(****年*月**日****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违反第***条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危及河道安全的,对个人处以********以上******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违反第***条第*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违反《****省河道条例》第***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河道条例》(****年*月**日****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以上******以下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违反《****省河道条例》第***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河道条例》(****年*月**日****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以上******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条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对个人并可处以*******以上********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可处以********以上******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违反《****省河道条例》第***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河道条例》(****年*月**日****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在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违反第***条第*款规定停泊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违反第***条第*款规定建设水上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违反《****省河道条例》第***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河道条例》(****年*月**日****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违反《****省河道条例》第***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河道条例》(****年*月**日****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侵占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米的范围内。
第**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第**条第*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以上*******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县水库运行管理中心、****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修订)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上******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监督站
**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修订)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监督站
** 对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修订)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水土保持监督站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修订)第***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以上*****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监督站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修订)第***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水土保持监督站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修订)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以上******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水土保持监督站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调度和指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抗旱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县水旱灾害防御站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抗旱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水旱灾害防御站
**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最高不超过******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年修订)第**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违反《****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违反第*项规定的,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违反第*项、第*项规定的,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第**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爆破、打井、钻探;
(*)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县水库运行管理中心、****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 对违反《****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违反第*项规定的,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违反第*项规定的,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违反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处以2******以上********以下罚款。
第**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
(*)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在土坝坝面或者坝坡放牧;
(*)在水库溢洪道和排涝、输水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县水库运行管理中心、****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不得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县水库运行管理中心
** 对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未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设置禁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条 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条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堤
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县水库运行管理中心
** 对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第*、*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分之*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强行清楚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违反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违反本法第**条第*款、第***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省防洪条例》(****年修正)第***条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
****县河道(湖)管理站、水库运行管理中心
** 强行拆除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设施建设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第***条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上******以下的罚款。



****县河道(湖)管理站、水库运行管理中心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代为恢复 行政强制

《****省防洪条例》(****年修正)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第**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县水旱灾害防御站
**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强行拆除 行政强制

《****省防洪条例》(****年修正)第***条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第**条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县河道(湖)管理站、水库运行管理中心
** 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行政强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年修订)第***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以下罚款。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对违反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修订)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水土保持监督站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修订)第***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分之*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倍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监督站
** 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发布)
第***条 第*款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水土保持监督站
** 水资源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修订)第***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条第*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水土保持监督站
** 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征收 行政征收
《河道管理条例》第**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费外,不得再对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其它费用。
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科、****县河道(湖)管理站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县水旱灾害防御站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县河道(湖)管理站
**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主席令第**号)第**条第*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第**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 水土保持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修订)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水土保持监督站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水法》第***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防洪法》第***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第**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第**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第**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河道管理条例》第***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第***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 *** 号)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根据****年**月**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第*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资源与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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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告
中标-中标结果

2024-04-29

中标单位: 七星关区鑫宏辉电脑科技经营部 企业情报分析 企业情报报告下载

项目金额: 3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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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贵州众昇鑫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情报分析 企业情报报告下载

项目金额: 314.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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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贵州卓盛家具经营有限公司 企业情报分析 企业情报报告下载

项目金额: 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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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 开阳县水务管理局 企业情报分析 企业情报报告下载

项目金额: 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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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 开阳县水务管理局 企业情报分析 企业情报报告下载

项目金额: 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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