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分析报告

1、预测项目潜在投标单位,提前了解潜在投标单位的项目竞争力;

2、分析招标单位同类项目成交价格、规模趋势,让投标报价更加科学精准;

3、分析招标单位同类项目历史合作方,快速了解您的竞争对手;

4、洞悉同类项目主要供应商市场占有量,全面掌握市场最新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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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析报告

企业分析报告是什么?

企业报告是通过海量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和企业主体信息,多维度分析企业招投标市场规模、业务分布、关联主体、违规失信风险情况的实时企业大数据报告。

企业情报分析报告
业主版分析报告的作用:

1、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项目规模趋势和预算节约率,为企业开发客户、投标报价提供参考,让投标更有针对性;

2、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采购行业品类,帮助企业拓宽相关业务;

3、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主要合作供应商和合作代理机构,帮助企业了解同行竞争实力水平,结合供应商报告定位自身企业优劣势,找到更多商机;

4、帮助您分析招标单位的违规失信风险,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供应商分析报告的作用:

1、帮助您分析同行或者自身的中标金额趋势、项目规模和报价下浮率,为企业投标、报价提供参考,让投标决策更合理;

2、帮助您分析企业的招投标区域优劣势,扬长避短赢得更多市场机会;

3、帮助您分析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主要合作业主,从竞争对手、合作业主的优劣势比较中,找到自身企业优势和合作商机;

4、帮助您分析企业最新的信用风险记录,为企业投诉,维护自身合法竞争权益提供参考线索。

代理机构版分析报告的作用:

1、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项目概况、业主发展趋势、项目结构等基本情况,为招投标市场拓展提供参考;

2、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项目分布情况(包括采购系统和地区),分析目标企业的市场占比,寻找更多市场机会;

3、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所代理的项目预算节约度,从而分析与目标企业的服务差距,优化自身服务能力;

4、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重点客户情况,帮助企业了解同行的合作情况,提高自身竞争力;

5、帮助您了解代理机构的各项经营风险,防范自身信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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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代理机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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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5%股权)

项目编号 - 资质要求
招标/采购内容 预算金额
招标单位 招标联系人/电话
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电话
  • 公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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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股权) 围观数:

转让底价: *,***.*******元

  • 项目编号: ***************
  • 保证金: *,***,***.**
  • 企业性质: 国资
  • 支付方式:
  • 转让方:****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起止日期:****-**-** 至 ****-**-**
提示
    该项目处于征集意向受让方阶段,期待您的参与 !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名称 ****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市长安镇莲峰北路**号风临公馆*幢商铺***-***号 所在地区 ****** - ******
法定代表人 郑景贤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元) *****.****** (人民币) 企业类型 ******
经济类型 ****** 所属行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规模 微型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股东数量(个) ** 股份总数 *********
内部审议情况 董事会决议 债权金额(*元)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市长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市恒安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市长安利源石油有限公司 * ********
* ****市盈达纸业有限公司 * ********
* 戴永乐 * ********
* ****市长安镇厦边经济发展公司 *.* ********
* ****市长安霄边工业发展公司 *.* ********
** ****市锦厦迎商实业有限公司 *.* ********
** 其他**位股东 **.* *********






(*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 ****.****** ****.******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备注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 ****.****** ***.****** ***.******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月报 ******.****** ******.****** *****.******
备注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标的企业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瑕疵进行调查,理解、接受和同意转让方有关情况的披露,并同意承担*切受让风险。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股东的资质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深圳*通****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报告》(深*通评报字(****)第****号),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的《****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号)、****名道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粤名道律委字第****号)等文件。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个或*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受让方须在****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对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本方承诺已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且已知悉本公告所附《村镇银行股东资质》,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本方同意****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向本方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不代表****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亦不对本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本方承诺已对产权转让材料和挂牌信息进行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本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

*)本方同意在****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本方同意标的企业****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本方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合作机构信息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省****市南城街道****大道南城段***号轨道交通大厦*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元)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所属行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董事会决议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产权转让
行为批准
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地级市国资委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日期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元)
价款支付方式 *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不允许
保证内容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处置方法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后,等同于保证金金额的部分自动转为保证金,诚意金余额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村镇银行股东资质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
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公
布,根据****年*月*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
件: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
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最近*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
取得控股权,应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合
*
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
低于全部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含
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权益
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含本次投资金
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
易频繁且异常;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代他人持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
(*)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社会声誉良好;最近*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
*
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
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条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
以下条件:
(*)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年对其长期
信用评级为良好;
(*)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
均水平且不低于**.*%;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应遵循长期持
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
外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
者,参照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
第**条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按
照入股时该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
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
关规定。
第***条设立村镇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
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
人。
发起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除外)应分
别符合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和第
**条的规定。
第***条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
作为主发起人除外)除应符合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
下条件:
(*)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监管评级良好;
(*)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有效的商业模式;
(*)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
(*)具有合格人才储备;
(*)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
能力。
第***条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应符
合以下条件: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有效的商业模式;
(*)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
(*)具有合格人才储备;
(*)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
能力;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条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
银行股本总额的**%。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
镇银行股本总额的**%。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
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致行动人合计投资
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单个境内非银
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
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
第***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变更,受让人应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投资
管理型村镇银行除外)变更持有股本总额*%以上、*%以下
的股东(社员),由法人机构报告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
市省级派出机构。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投资管理型
*
村镇银行变更持有股本总额*%以上、*%以下的股东(社
员),由法人机构报告省级派出机构。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投资
管理型村镇银行除外)持有股本总额*%以上、**%以下股
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
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持有股本总额*%以上股东(社员)的
变更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
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持有股本总额**%以上股东(社员)
的变更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
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投资人入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整、
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年第*号)
第*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
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分之
*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
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分之*以上的行
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
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
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应
*
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
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查处。
第*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条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
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分之*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分之
*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
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
*
的其他情形。
第*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
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
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
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条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
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
的作出说明。
第**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
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
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
致行动关系。
第**条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
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条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致行动人作为主
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家,或控股商业银行
的数量不得超过*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
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
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
规定限制。
第**条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致行动人入股商
*
业银行应当遵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第**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
大责任;
(*)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
形。
第**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年
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投资
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
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
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
*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
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
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
传染和转移。
第***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商业银行
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
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当的关
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条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
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
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第***条商业银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
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
等工作。
第***条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
单*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
**
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分之*。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
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第***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商业银行报告以下信息:
(*)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入股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
制执行;
(*)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
(*)名称变更;
(*)合并、分立;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
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商业
银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
**号)
第**条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
第**条银行保险机构股东除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
(*)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
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
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
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份;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银行保险机构
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联方、*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
机构情况等信息;
(*)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致行
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银行保险机构;
(*)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
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
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
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银行保险机构;
(*)股东所持银行保险机构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
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银行保
险机构;
(*)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份,或
者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
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
(*)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
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其他股东及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
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
直接于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
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列明上述股东义务,并
明确发生重大风险时相应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第**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支持股东之间建立沟通协限公
商机制,推动股东相互之间就行使权利开展正当沟通协商。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畅通有效的
沟通机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
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
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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