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秘〔****〕**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年修订)》已经市自然
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年第*次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月*日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年修订)
目录
第*章总则
第*章建设用地
第*章开发强度
第*章建筑间距
第*章建筑退让
第*章绿地控制
第*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第*章综合交通
第*章特别控制
第**章单元控制
第**章配套设施
第**章附则
附录*:名词解释
附录*:计算规则
附录*: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附图
附录*:附表
—*—
第*章总则
*.*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
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
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制定本通则。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用地
规划管理与开发利用,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
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外,
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
规划管理与开发利用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建设用地规划管
理与开发利用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乡、村庄的规划管理与开
发利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不适用
本通则。
*.*控规管理体系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
—*—
控规”*部分组成。“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
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
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控制要求,以单元规划为技术
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自然
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地域划分
根据历史城区特征及现状建设情况,****市城市开发边界
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划分为老城区、旧城区和新区,详见附
录*附图*。
老城区:指****市宜城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南,德宽路以
东,长江以北范围。
旧城区:指****市老城区范围以外,新河堤、龙眠山路以
西,菱湖北路、黄土坑西路以南,茅清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新区:指****市城市开发边界内除老、旧城区以外的城镇
建设用地范围。
*.*实施管理
为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本通则实施过程
中,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依法定程序进
行动态修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通则施行
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为每*年*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可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
第*章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性质
****市土地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
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规定。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众创新用地
的意见》(国土资规〔****〕*号)中明确的用地类型之外,新业
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论证,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常用用地适建比例
为保障建设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常用用地性
质适建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商业服务业用地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
的**%。
(*)公园绿地中适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
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其他绿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
积的*%。
(*)广场用地中适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
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工业项目用地中,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
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
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
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本条款中建筑面积均指计容建筑面积。
*.*混合用地的使用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国土空间调查、
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附录*用地用
海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关于单*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
时,需要采用*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
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
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当土地使用功能以混合用地规划建设时,宜参照表*-*
《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执行。
表*-*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
居住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 |
*类城镇住宅用地(******) |
****,******,******,******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
用地类别 |
用地类别 |
|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
交通运输用地(**) |
交通场站用地(****) |
|
****** |
仓储用地(**) |
物流仓储用地(****) |
*类物流仓储用地(******) |
******,**** |
|
*类工业用地(******) |
******,******,**** |
工矿用地(**) |
工业用地(****) |
*类工业用地(******) |
******,**** |
|
娱乐康体用地(****) |
|
******,******,******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商业用地(****) |
|
****,******,******,******,******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商务用地(****) |
|
****,******,****,**** |
|
体育用地(****)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文化设施用地(****)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教育科研用地(****) |
|
****,****,****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
用地类别 |
用地类别 |
|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
*.**星建设用地的*般规定
鼓励综合开发、成片建设,*星用地宜作为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及广场用地进行建设。
(*)老城区*星用地是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
—*—
(*)旧城区*星用地是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
(*)新区*星用地是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且不侵
害公共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
予以核准建设: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城市道路、河流水系等,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基础设施等限制,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的。
(*)社会公益性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部分历史遗留问
题而确需建设的项目。
(*)其它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地界址坐标为界,有关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时,用地面积应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
书》确定的土地面积相*致。
*.*项目建设时序的规定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用地
面积小于等于**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期实施;用
地面积高于上述规定值,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分期建设方
—*—
案,作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并经批准后实施。
(*)分期建设内容应同步设计、同步许可、同步竣工、同
步规划核实。
(*)规划竣工核实应按照分期建设方案执行,建筑主体结
构封顶后原则上半年内应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第*章开发强度
*.*总体要求
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应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并满
足交通设施及公用设施负荷、历史文化保护、机场净空、电力
电信通道、企业生产安全、危险品仓库、电站防护、地质条件、
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
地块开发强度应以管理单元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适用用地
本通则主要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住混合用地、
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大类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强度确定提供依
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依照《****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等相关
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
*.*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
—*—
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
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风景区周围
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构)筑
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和风景区保护的有
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鼓励在城市景观节点地区、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侧建
设高层建筑,同时建设高度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控制
要求,必要时应先行编制城市设计,建筑高度结合建筑空间环
境、天际轮廓线等各项内容综合分析确定。
(*)住宅建筑高度*般不宜超过**米,有特殊要求确需
超过的应进行专题论证。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分区控制
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确需超过*.*时,需经
专题论证。****市居住用地分为*级开发强度分区:
(*)低强度区(*.*&**;容积率≤*.*),主要为杨桥组团、罗
岭*横组团、城市通风廊道及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居住用地。
(*)中强度区(*.*&**;容积率≤*.*),主要为玉琳路街道、
建设路街道、龙山路街道、宜城路街道等,以及东部组团、北
部新城组团区位条件*般的居住用地。
—**—
|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
指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
交通运输用地 |
**** |
铁路用地 |
|
|
指铁路编组站、轨道线路(含城际轨道)等用地,不包括铁路客货运站等交通场站用地 |
|
******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指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含设有充电桩的社会停车场),不包括其他建设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
|
**** |
交通场站用地 |
****** |
对外交通场站用地 |
指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交通场站用地 |
******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 |
城镇道路用地 |
|
|
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
交通运输用地 |
****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
指独立占地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 |
管道运输用地 |
|
|
指运输矿石、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港口码头用地 |
|
|
指海港和河港的*域部分,包括用于堆场、货运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场站用地 |
|
**** |
机场用地 |
|
|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
|
**** |
公路用地 |
|
|
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已纳入城镇集中连片建成区,发挥城镇内部道路功能的路段,以及公路长途客货运站等交通场站用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含义 |
—***—
|
**** |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
|
|
指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
** |
公用设施用地 |
**** |
供水用地 |
|
|
指取水设施、供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 |
水工设施用地 |
|
|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林路、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包括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 |
干渠 |
|
|
指除农田水利以外,人工修建的从水源地直接引水或调水,用于工农业生产、生活和水生态调节的大型渠道 |
|
**** |
消防用地 |
|
|
指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环卫用地 |
|
|
指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
|
**** |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
|
|
指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 |
公用设施用地 |
**** |
邮政用地 |
|
|
指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所)、邮件处理中心等设施用地 |
|
**** |
通信用地 |
|
|
指通信铁塔、基站、卫星地球站、海缆登*站、电信局、微波站、中继站等设施用地 |
|
**** |
供热用地 |
|
|
指集中供热厂、换热站、区域能源站、分布式能源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 |
供燃气用地 |
|
|
指分输站、调压站、门站、供气站、储配站、气化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等工业用地 |
|
**** |
供电用地 |
|
|
指变电站、开关站、环网柜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等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 |
排水用地 |
|
|
指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含义 |
** |
留白用地 |
|
|
|
|
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范围内暂未明确规划用途、规划期内不开发或特定条件下开发的用地 |
|
**** |
其他特殊用地 |
|
|
指除以上之外的特殊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 |
** |
特殊用地 |
**** |
军事设施用地 |
|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
|
**** |
殡葬用地 |
|
|
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陵园、墓地等用地 |
|
**** |
监教场所用地 |
|
|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戒毒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等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
** |
特殊用地 |
**** |
文物古迹用地 |
|
|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
宗教用地 |
|
|
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 |
使领馆用地 |
|
|
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机构办事处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 |
广场用地 |
|
|
指以游憩、健身、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公共活动场地 |
**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 |
公园绿地 |
|
|
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体育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定服务设施的公园和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
**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 |
防护绿地 |
|
|
指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含义 |
—***—
|
**** |
沟渠 |
|
|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米、北方宽度≥*.*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附属护路林及小型泵站,不包括干渠 |
** |
*地水域 |
**** |
河流水面 |
|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
|
**** |
坑塘水面 |
|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
*地水域 |
**** |
水库水面 |
|
|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 |
湖泊水面 |
|
|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级类 |
含义 |
—***—
附表*各级生活圈基本配套设施*览表
**分钟生活圈基本配套设施*览表
|
** |
司法所 |
**-*** |
—— |
*般结合街道所辖区域设置,宜与街道办事处或其他行政管理单位结合建设,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
* |
初中 |
—— |
—— |
应独立占地,学校规模根据适龄青少年人口确定,且不宜超过**班。 |
|
** |
派出所 |
****-**** |
****-**** |
宜设置于辖区内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地段,*.*-**人宜设置*处 |
|
* |
街道办事处 |
****-**** |
***-**** |
*般结合所辖区域设置 |
|
* |
社区服务中心 |
***-**** |
***-**** |
可联合建设,*般结合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设置。 |
|
* |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 |
****-**** |
****-***** |
可联合建设,宜结合或靠近绿地设置。 |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
* |
老年养护院 |
****-***** |
****-***** |
宜临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以及公共服务中心 |
|
* |
养老院 |
****-***** |
****-***** |
宜临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以及公共服务中心 |
|
* |
门诊部 |
—— |
—— |
宜设置于辖区内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地段 |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
****-**** |
*般结合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设置,且不宜与菜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等设施毗邻。 |
|
* |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
—— |
****-**** |
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类别 |
序号** |
设施名称燃气调压站 |
规模(平方米/处)** |
规模(平方米/处)***-*** |
设置要求按每个中低压调压站负荷半径***米设置 |
公用设施 |
** |
开闭所 |
***-*** |
*** |
可联合建设,*.**套-*.**套住宅设置*所 |
公用设施 |
** |
垃圾转运站 |
—— |
—— |
宜独立占地,根据环卫专项规划设置, |
|
** |
银行、邮政、电信等营业场所 |
—— |
—— |
电信根据专项规划设置,银行及邮政宜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结合或临近设置 |
商业服务业设施 |
** |
中心菜市场 |
营业面积老、旧城区≥****平方米新区≥****平方米 |
老、旧城区≥****平方米新区≥****平方米 |
按居住人口*~**人规模设置*处 |
商业服务业设施 |
** |
商场 |
****-**** |
—— |
应集中布置在居住区相对集中位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米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类别 |
序号 |
设施名称 |
规模(平方米/处) |
规模(平方米/处) |
设置要求 |
—***—
*分钟生活圈基本配套设施*览表
* |
商场 |
****-**** |
—— |
应集中布置在居住区相对集中位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米 |
* |
社区菜市场 |
营业面积:老、旧城区≥****平方米新区≥****平方米 |
—— |
按居住人口*~*.**人规模设置*处 |
* |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
—— |
****-**** |
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 |
* |
小学 |
—— |
—— |
应独立占地,学校规模根据适龄儿童人口确定,且不宜超过**班。应设不低于***米环形跑道和**米直跑道的运动场,并配置符合标准的球类场地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规模(平方米/处) |
规模(平方米/处) |
设置要求 |
—***—
*分钟生活圈基本配套设施*览表
** |
公厕 |
**-** |
**-*** |
宜设置于人流集中处,服务半径***-***米 |
** |
生活垃圾收集站 |
|
***-*** |
宜独立设置,采用人力收集的,服务半径宜为***米,最大不宜超过**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米。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
*-** |
可联合建设,****-****人设置*处 |
* |
社区菜市场或生鲜超市 |
营业面积老、旧城区≥****平方米新区≥****平方米 |
—— |
按居住人口*~*.**人规模设置*处。根据实际情况,周边已有菜市场的可不配 |
*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
—— |
可联合建设,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宜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加以补充 |
* |
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每*户**平方米 |
—— |
可联合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米 |
* |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 |
***-*** |
宜独立占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米 |
* |
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
—— |
***-**** |
宜独立占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米 |
* |
文化活动站 |
***-**** |
|
可联合建设,宜结合或靠近公共绿地设置 |
* |
社区服务站 |
***-**** |
***-*** |
可联合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米 |
* |
幼儿园 |
—— |
—— |
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独立占地,办园规模根据适龄儿童人口确定,且不宜超过**班。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序号 |
设施名称 |
规模(平方米/处) |
规模(平方米/处) |
设置要求 |
—***—
居住街坊(新建住宅小区)基本配套设施*览表
* |
公厕 |
**-** |
**-*** |
宜结合商业或室外活动场地在建筑*层设置,有独立对外通道。 |
* |
生活垃圾收集点 |
—— |
—— |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米,宜采用密闭方式,分类收集。 |
* |
快递接收点 |
*-** |
—— |
可在住宅小区出入口或公共活动空间布局,纳入物业管理,但不应占用物业用房规定建筑面积。接收点应同时配置至少*平方米的快递车辆停放场地。 |
* |
便民商店 |
**-*** |
—— |
****-****人设置*处 |
* |
文体活动室 |
*** |
—— |
宜集中配置报刊(电子)阅览、图书阅览、书画、乒乓球台、棋牌等文体活动设施;按***米*/*人配置室内文体活动室,其中按**米*/*人配置老年活动室。 |
* |
室外体育活动场地 |
—— |
***-*** |
*.需考虑儿童活动、老年休憩场地;*.配置羽毛球或网球场、户外健身场地等;*.按***米*/*人配置室外活动场地,单块场地面积不小于***平方米。 |
* |
物业管理用房 |
—— |
—— |
结合实际,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设置物业服务用房,设置独立的出入口,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分之*,超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分之*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被市政道路分割的组团宜分开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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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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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名称 |
规模(平方米/处) |
规模(平方米/处) |
设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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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
院、检察院,****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
联,中央、省驻宜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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