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
甲方:****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乙方:(土地竞得单位)
为进*步提升我市产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
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
协议。
*、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槐配套区*-*号地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规划用地面积(平方米):*****.**平方米
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
准入产业类别: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
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开
工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定书》之日起**个
月内竣工投产。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根据****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
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代办服务,在乙方提供
办证、办照相关材料后,协助乙方办理立项、环保、产业、用地、
-*-
规划、建设等各方面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
规划建设指标要求、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税收、开
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
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家用厨房电器具制
造产业(准入产业类别)的项目建设,研发、制造、销售:燃气
披萨炉,燃气烧烤炉、木炭烤架、披萨烤箱、电烤架、火盆和烧
烤配件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产业发展方向。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书第*条约定的期限开工、竣工,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等造成动工开发
必需的前期工作延迟的除外。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日向
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
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年。开工时间以乙方取
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之日为准;竣工时间以该
宗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凌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
实通知书》之日为准。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之日前分
别向甲方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通知书》,因乙方原因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交的,视为乙
方违约。
(*)乙方承诺如下指标准入标准:
*.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
-**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亩,建筑密度不低
于**%;
*.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必须投产,并向甲方
提交将投产情况证明(销售合同、发票等);
*.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申报规模以上企
业,*年内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彩工业
*.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内达产,亩产税收不低于******/
亩·年(即项目年税收不低于***_****);
司专用
*.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内达产,亩均产值不低于*******/
*******
亩·年(即项目年产值不低于*****_****);
*.其他要求:乙方须在****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公司,且统计和税务关系在甲方辖区范围。
(*)在进行该项目用地的规划和建设时,其方案须经甲方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实施。该项目进行工程施工时,应
服从和符合甲方建设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对治安、防火、安
全用电、扬尘等方面的管理和规范要求。
(*)乙方在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除满足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外,还须将宗地投资建设受本协议约束如实告知
其受让方。乙方在办理转让手续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如乙方在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已违反本协议中的任
何约定,乙方必须承担产生的所有违约责任,处理完成后由甲方
出具相关确认意见。
-*—
*.受让方须与甲方重新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
如乙方违反本条前述约定的,则乙方按照本协议第*条向甲方承
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应按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项
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项目投产后,乙方应每年向甲方书
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
规划建设指标要求、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税收、生
态环境要求等指标落实情况的,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乙方承诺,企业利用屋顶资源建设“屋顶光伏电站”。
*、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条和第*条第(*)款约定,
未按约定时限和建设要求动工竣工,或建筑工程未按《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指标建设的,视为违约。乙方
未按约定开工日期动工建设的,每延期*日,还应向甲方支付相
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并由甲方
上缴国库;乙方未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建设的,每延期*日应向
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
金,并由甲方上缴国库。
(*)若乙方投产*年未达到本协议第*条第(*)款约定
的亩产税收指标,乙方可在*年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用
地创税不足部分由乙方于次年第*季度前以承诺税收补偿金方式
支付给甲方(或由乙方捐赠至甲方属地慈善会),起算日期自整改
-*-
年开始。
(*)若乙方未达到本协议书第*条第(*)款约定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等经济指标,乙方可在*年内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乙方须按照实际差额比例乘以土地出让价款得出
违约金金额,违约金于次年第*季度前补偿给甲方(或由乙方捐
赠至甲方属地慈善会),起算日期自整改年开始。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条第(*)款导致本协议的主体
未能变更为其受让方的,则本协议项下不能通过指标考核的违约
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约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
置办法》处理。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效力
(*)本协议*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于年_月_日在****省****市签订。
(以下无正文,为当事人签署页)
-*-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
电子监管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制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市自然资源局;
通讯地址:****市恩城西门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现状土地条件按现状移交。
第*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按本合同第*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
*.移交给政府;
*.由政府回购;
*.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年。
第**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
(*)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分之***以上;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章期限届满
第***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
(*)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章不可抗力
第***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条遇有不可抗力的*方,应在*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向另*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章违约责任
第**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定补偿:
(*)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年前不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年但未满*年,并在届满*年前不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年不满*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
第***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章附则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致,不*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条本合同*式*份,出让人*份,受让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受让人在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如未能按时缴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须缴清违约金)之日起**日内,出让人将出让宗地按现状移交给受让人。
(*)地块在****之日起****开工建设,自***起****内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号令)规定处理。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
附件*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
附件*粘贴线粘贴线下界限高程下界限高程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
附件*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