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实际结算收到基低位热值****,**=******/**时,执行基准到港价**元/吨;当****,**&**;******/**时,每比******/**高*****/**,加价(**/**)元/吨;当(**-***)****/**≤****,**
*.*.*实际交货空干基全硫在*%<**,**≤*+*.*%时,每比*%高*.**%减价*.*元/吨;当**,**>*+*.*%则每比*%高*.**%减价*元/吨。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位,*舍*入。
*.*.*当**-*≤哈氏可磨性指数(***)<**时,结算价扣减**元/吨;当哈氏可磨性指数(***)小于**-*时,按第*.*.*条约定最低*票含税结算价结算。
*.*.*灰熔点**<****℃扣**元/吨。
*.*.*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在甲方已接收煤炭的情况下,*般最低*票含税结算价为**.**元/吨。
*.*.*由于乙方所供应煤炭质量原因造成装卸作业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良后果时,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切损失。
第*条质量核定与数量检验约定
*.*质量检验:乙方委托卸货港****在交货地点提取自动取样机煤样进行化验后出具质量证书,若码头自动取样机不能正常工作,双方*致同意,在卸船过程由****采样人员在卸煤抓斗上采样。双方同意以****出具的质量证书为质量结算依据。甲方派采样人员提取自动取样机分样进行初检。
甲方(终端电厂)人员对港口卸货取样样品(****的分样)进行初检,检验结果与第*方化验结果进行比对,若收到基低位热值偏差大于等于*******/**时,卸货完毕*个工作日内依据初检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初检报告。由双方认可的第*方检验机构对第*方检验机构备查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数量核定:乙方委托卸货港第*方检验机构(****)在交货地点进行水尺计量后出具货物重量检验证书,并以此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甲乙双方需在卸船前*天通知对方,任何*方未参加,并不影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且对未参加方视作自动认可。
*.*质量、数量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质量异议:如任何*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取存查样,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独立煤质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指标与原报告指标偏差热值在*******/**(含)以内、硫分在±*.*%(含)以内、灰分在±*.*%(含)以内,以原报告指标为准,热值偏差超*******/**、硫分偏差超±*.*%、灰分偏差超±*.*%,以复检结果为准;其他指标无论偏差大小均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第*条煤款结算
*.*每*航次结算*次煤款,结算方式为*票。煤炭货船到达卸货港并全部卸至指定堆场,经海关检测所供煤炭各项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政策规定、行业标准等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卸货港第*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和重量证书原件、卸货港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若无则无需提供)、海运提单、煤炭货权转移证明原件(如进口货物准提离通知书中收发货人与本合同乙方不*致,乙方应负责将本批次煤炭货权转移给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全套的货权转移证明原件)、货物准提离通知书、煤炭产地证明复印件,装港量、质证书复印件、***、***各*份,甲乙双方盖公章或业务章确认的结算单,煤款全额税控机版**位及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增值税发票不含税总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位),甲方在收齐上述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全额煤款。
*.*乙方迟延交付上述材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甲方的责任或者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原因致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其他方式支付,若甲方需采用其他方式付款,如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保理等,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条交货计划和海洋运输
*.*乙方应保证承运煤船能够安全进出卸货港区和正常靠泊卸货,乙方应在船舶装货前向甲方提供船舶规范及船舶相关资料(如船舶吃水、舱口尺寸、船舶型号等),并经甲方确认符合本合同约定卸货港航道、码头靠泊安全要求后,方可组织装船。若因非甲方原因最终造成船舶无法正常卸货,*切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对后续船舶接卸计划产生的影响)。
*.*为保证每船煤船计划的严格履行,乙方应执行以下告知责任:
*.*.*乙方应在载煤船舶离开装货港当日内向甲方发出以下通知(发船令):供煤合同编号、货名、装船重量、离港日期、提单、船名及船舶资料等。
*.*.*在煤船到达卸港之前提供煤炭原产地证明,装港质量、数量检测报告等。
*.*.*煤船抵达卸港前,乙方应按到港前*天/*天/*天/*天的时间间隔将煤船预抵达卸港的时间通知甲方。
*.*船舶滞期/速遣约定
*.*.*船舶滞期/速遣费计算时间起止约定
*.*.*.*若乙方煤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包括经双方确认调整的时间,下同)到达卸货港,卸货时间从煤船在卸港靠泊后,开始卸货时间开始计算(若船舶按期抵达卸货港锚地**小时内,因甲方原因无法安排靠泊,则卸货时间从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并递交*****小时后开始计算),至卸货完毕止。
*.*.*.*若乙方煤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前到达卸货港,卸货时间从本合同约定时间的首日**:**开始计算,至卸货完毕止。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时间不列入卸货时间。若开始卸货时间在合同约定首日**:**之前,则按实际开始卸货时间作为计算起始时间。
*.*.*.*若乙方煤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后到达卸货港,由此产生的船舶滞期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仍按以下约定计算收取速遣费:
卸货时间从煤船在卸港靠泊后,开始卸货时间开始计算,至卸货完毕止。
*.*.*允许卸货时间=结算吨位/卸货率,其中:
巴拿马船:船舶卸货率以每日*****吨的平均速率进行(含节假日)。
*.*.*不列入卸货时间约定
*.*.*.*由于合同条款*.*中有关煤质问题引起的卸货延误,延误时间以卸货港码头卸煤现场记录为准。
*.*.*.*大风、大雾、台风、冰冻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封港时间不列入卸货时间。如封港期间正常卸货作业,则封港时间不予扣除。
*.*.*.*由于不可抗力及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卸货或卸货时间增加的情况,受影响的时间不计入卸货时间,甲方无需承担因此引起滞期损失和费用。
*.*.*滞期费率/速遣费率
滞期费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卸货时间超出允许卸货时间的部分即为滞期时间;速遣费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实际卸货时间小于允许卸货时间的部分即为速遣费时间。
巴拿马船:滞期费率为人民币**元/天(含税),速遣费率为人民币*.**元/天(含税)。滞期与速遣时间不足*天,按比例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计入煤款*并结算。
*.*.*在煤船集中到达卸货港时,甲方优先安排按合同原约定时间(或按甲方提出调整的时间)到港的煤船靠泊接卸。
*.*乙方供应的煤炭必须持有海关完备的完税、通关、放行法律文书,否则因交易引发的所有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煤炭采购确认单》确认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船次****元。
*.*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天内全额无息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尚未解决的合同争端,则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如果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待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退还。
第*条卸货条款
*.*码头条件:
*.*船舶载重时应符合甲方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条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假借各种理由,对甲方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否则*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今后的供煤资格。
**.*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交货,实际供货数量低于合同数量下限(**%,不含)、但高于合同数量**%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未执行货量货款的**%(未执行数量×合同基准价×**%);实际供货数量低于合同数量**%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未执行货量货款的**%(未执行数量×合同基准价×**%)、并全额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上述赔偿款在本合同航次煤款结算中扣除。实际交货数量超出合同数量上限(***%,不含)时,超出上限数量的煤炭按合同结算单价的**%结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属非甲方原因未按约定交货期限(包括经过双方确认调整后的交货期限)交货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煤船提前到港,且提前时间在*日(含)以内的,在船舶集中抵港时,按约定交货起始时间参与排队。
**.*.*时间延迟在*日以上**日(含)以内的,每偏差*日按该航次煤款总额(合同数量*合同基准价,下同)的*‰向供煤单位收取违约金(不足*日按*日计算,下同);
**.*.*时间延迟在**日以上**日(含)以内的,按该航次煤款总额的*‰向供煤单位收取违约金;
**.*.*时间延迟在**日以上**日(含)以内的,甲方可拒绝接收该批次煤炭,并按供煤单位违约处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年内同*供煤单位发生*次违约行为的,将该供煤单位列入“黑名单”。甲方若接收该批次煤炭,应按该航次煤款总额的**%向供煤单位收取违约金。
**.*.*时间延迟超过**日的,甲方不得接收该航次煤炭,对供煤单位按违约处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年内同*供煤单位发生*次违约行为的,将该供煤单位列入“黑名单”。
**.*.*时间偏差的计算依据:延迟到港时,延迟天数按交货期限终止时间计算。
**.*若非甲方原因未按约定交货期限(包括经过双方确认调整后的交货期限)交货,且交货数量不足,执行第**.*条和第**.*条的双重考核。
**.*凡乙方第*次提出交货时间调整申请,并取得同意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该航次煤款总额*%的违约金。
**.*船舶靠岸后,甲方要求变更卸货码头,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必须是按甲方计划发运,若是乙方未按计划擅自发运,甲方不承担责任。
**.*合同标的货物在卸货港卸至码头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超过**个工作日未完成煤炭通关,或通关后超过*日未完成货权转移至甲方,甲方全额没收本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供应煤炭船舶抵达锚地后,在卸货码头具备靠卸条件且码头已安排靠卸计划,但出现因非甲方原因导致船舶无法正常由锚地行驶至码头完成靠卸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煤炭。
**.*若本合同标的挂网截标日期与合同约定交货日期(基准日)间隔**日(含)以内的,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货日期完成交货且延期在*日(含)以内的,甲方有权没收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延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批煤炭并没收本合同全额履约保证金,若甲方不拒收,同样有权没收本合同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可按**.*约定执行延期考核。
第**条风险转移
每船货物在卸货港卸至码头交付完成后,货物的风险或损失即从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条不可抗力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发生或能够预见,受影响的*方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旦遇到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战争、恐怖事件、暴动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在*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形式作确认,通知应具体描述不可抗力事件和预计的持续时间。受影响*方有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据文件,包括相关的政府文件。受影响*方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的,在受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受影响*方没有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给合同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方损失。
**.*若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合同双方按以下条款执行:
**.*.*如遇国家进口煤政策调整,导致乙方进口煤船无法靠泊交货地点卸货通关,双方有权中止合同或协商解决。
**.*.*若乙方进口煤船能够办理卸货通关手续,且按合同约定时间靠泊交货地点,因甲方原因所产生的滞期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甲方仅承担**个自然日的滞期费用,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条送达
**.*双方应在本合同的签署栏中如实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通知均应按照合同中所载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作出。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收件人收到邮件日视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应对送达地址负责,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前*日内通知对方,并书面告知新的联系人信息,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若因此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未告知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条争议的解决
**.*如遇纠纷,甲、乙双方应尽快沟通协商,形成双方确认的处理方案。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致、违约、终止等事项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争议产生后**天内协商解决。届时如果不能解决,任何*方均可在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副本*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原件、传真件与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条其它
**.*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
**.*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方。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乙方有义务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包括监督、督促乙方相关供应商、服务商履行疫情防控职责。
第**条附件
**.*附件:《廉洁协议》。
甲方:乙方:地址:邮编: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电话:电话:甲方:乙方:地址:邮编: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税号:税号:电话:电话:
廉洁协议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甲方:****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燃料分公司
乙方:
为保障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进*步明确甲乙双方反腐倡廉责任,持续推进廉洁从业和诚信建设,在确保煤炭购销业务阳光运行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预防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致,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廉洁协议:
第*条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
甲乙双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平台,乙方按照甲方的各项规定参与业务过程,共同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
(*)加强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认真查处己方本协议规定的违规违纪问题;发现对方由违反本廉洁协议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甲乙双方应当为对方查处本协议所禁止的行为时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向乙方泄露涉及本合同的可能会影响公开****议价公平性或达成输送默契、损害甲方利益的相关商务信息。
(*)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提供方便;
(*)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与甲、乙方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第*方单位;
(*)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准参与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和公正开展的其他活动;
(*)不准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
(*)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规定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对于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上缴相关财物。
第*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取、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提供方便;
(*)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准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输送默契;
(*)乙方、乙方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现甲方、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或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规定行为时,应向甲方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违纪违规事实性质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
(*)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有碍于公正、诚信履行业务合同的,双方有权中止业务合同的履行;其不良行为应予记录,作为再次选择合作经营的重要依据,依照供应商管理办法,视情节对乙方实行*-*年市场禁入,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市场禁入;
(*)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甲、乙双方及其业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廉洁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造成损失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第*条监督执行
(*)本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由甲乙双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前述业务合同是指双方因开展煤炭购销业务签订的全部协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煤炭买卖合同及其与价格、结算等有关的补充协议。
(*)甲方举报电话:****-********;乙方举报电话:。
(*)本廉洁协议在甲方与乙方存在业务关系期间均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本协议所称“甲方业务经办人员”为甲方相关业务办理人,“乙方业务经办人员”为乙方相关业务办理人。本协议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方和/或乙方业务经办人员以外的与业务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或乙方业务经办人员的家属、特定关系人等。
第*条附则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有关争议,适用业务合同之主合同(即煤炭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在双方签署后送交双方各自监督部门作为监督执行的依据。
(*)本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与业务合同相同。
(*)经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