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学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文件
项目编号:************
采购人:****工业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年*月
目录
第*卷
第*章****公告
第*章供应商须知
第*章评审办法
第*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卷
第*章采购人需求
第*卷
第*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卷
第*章****公告
项目概况
****工业大学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自行登录****省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省****中心)网站获取****文件,并于****年*月**日**
时**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号;
*.项目名称:****工业大学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采购电化学工作站等仪器设备,具体内容详见****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天;
*.交货地点:****工业大学指定地点;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规定;
*.落实****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鼓励节能、环保政策;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
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供应商;不得为中国****网(***.****.***.**)****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
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号);在****年至今供应商和其法定代表人在“中
国裁判文书网”(******.*****.***.**)上无行贿犯罪行为;
*.*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合
同项下的****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参加****活动近*年内(****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获取****文件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上午*:**至下午**:**;
*.方式:供应商自行登录****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中心)网站下
载;
*.**认证办理基本流程:首先登录****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中心)
网站(***.******.**.***.**),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
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认
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供应商注册,**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
****-********;技术支持电话:***-***-****;
*.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同获取****文件截止时间):****年*月*日下午
**时**分;
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点击“投标”
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没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楼开标室(****市人民大街****号)
*、开启
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楼开标室(****市人民大街****号)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发布媒介: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
****中心)网站上发布。
*、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工业大学
地址:****市延安大路****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市南关区锦湖大路****号保合大厦**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邮箱:*********@**.***
*.监督机构:****省财政厅****管理处
*.请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
*.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
为准;
*.请各投标供应商随时关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内容,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
内容有变更,均在网站发布,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若开标场地临时发生变
更,以开标区***屏幕为准。
第*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
采购人 |
名称:****工业大学地址:****市延安大路****号联系方式:****-********(****) |
*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地址:****市南关区锦湖大路****号保合大厦**楼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
* |
项目编号 |
************(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号) |
* |
项目名称 |
****工业大学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
* |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元注:供应商所报价格不得超过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
* |
交货地点 |
****工业大学指定地点 |
*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 |
* |
质保期 |
*年 |
* |
采购需求 |
采购电化学工作站等仪器设备,具体内容详见****文件 |
* |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时间) |
合同订立后**天 |
** |
资金来源 |
**** |
**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规定;*.落实****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鼓励节能、环保政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供应商;不得为中国****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号);在****年至今供应商和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无行贿犯罪行为;*.*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合同项下的****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参加****活动近*年内(****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
谈判有效期 |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
谈判保证金 |
谈判保证金形式:谈判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投标无效。以支票形式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谈判保证金截止时间:谈判保证金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谈判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保证金数额:*****元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由大路支行账号:*******************注:以“担保”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担保公司或银行开具的担保保函原件递到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处,并自留*份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投标将被拒绝。 |
** |
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
不允许 |
** |
响应文件份数 |
*份正本,*份副本,电子版(*盘形式,包含***、****投标文件*种格式响应文件,***格式包含所有投标文件签字及盖章内容)*份(同时还应递交单独密封的首次报价*览表) |
** |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楼开标室(****市人民大街****号) |
** |
谈判时间和地点 |
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楼开标室(****市人民大街****号) |
** |
谈判小组的组建 |
谈判小组构成:采购人代表*人,技术、经济相关专业专家*人,共*人组成。谈判小组确定方式:在依法成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
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名成交候选人 |
** |
成交供应商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发布谈判公告媒体。公示期限:*个工作日 |
** |
签订合同 |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确定后**天内签订采购合同。 |
** |
付款方式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款的*%;*.履约担保缴纳(提交)时间:下发成交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交纳后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 |
合同存档 |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复印件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
**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参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价格[****]****号文件的取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 |
交货方式 |
中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
** |
售后服务 |
安装,调试,质保。 |
谈判公告与谈判文件内容不*致时,以谈判文件内容为准。 |
谈判公告与谈判文件内容不*致时,以谈判文件内容为准。 |
谈判公告与谈判文件内容不*致时,以谈判文件内容为准。 |
*、供应商须知
*.适用法律:本次谈判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实施条例》《****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其
它相关法规。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采购
人为****工业大学。
*.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供应商应按第*章
《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提交。
*.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不召开。
*.谈判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以下简称
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
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禁止*标多投: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交*套响应文件。参与提交了*套以上响应文
件的供应商将使其参与提交的全部响应文件无效。
*.****文件:
*.*****文件的构成:
第*章****公告
第*章供应商须知
第*章评标办法
第*章合同格式
第*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第*章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如
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
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为微型企业。
(*)餐饮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
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
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致的企
业划型标准。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
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年
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
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正式实施,现对****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
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年**月**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
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
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个行业门类以及社
会工作行业大类。
*、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
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
表。
*、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统字〔****〕**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工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工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建筑业 |
资产总额(*) |
*元 |
*≥***** |
****≤*<***** |
***≤*<****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批发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售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售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交通运输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仓储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邮政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住宿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
人*元 |
*≥****≥***** |
***≤*<*******≤*<***** |
**≤*<******≤*<**** |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信息传输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资产总额(*) |
*元 |
*≥***** |
****≤*<***** |
****≤*<****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物业管理 |
营业收入(*) |
*元 |
*≥**** |
****≤*<**** |
***≤*<****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资产总额(*) |
*元 |
*≥****** |
****≤*<****** |
***≤*<****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 |
人 |
*≥*** |
***≤*<*** |
**≤*<*** |
*<** |
说明: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档;微型企业只须
满足所列指标中的*项即可。
*.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带*的项为
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
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
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
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
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
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
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
代替。
(*)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
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售业企业采用商品
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
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修订说明
*、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
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并颁
布的。
****年*月**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正式颁布。*月**
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
号),规定从****年统计年报和****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
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根据新旧国民
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调整为
“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
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为进*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
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
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
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
见》(国办发〔****〕**号),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门类
(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大类。其次,
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
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
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
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
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个完整会计年度中*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
(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个规
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
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
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信托公司。信托资产*****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
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
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
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
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
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
融机构”标准划型。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
行业 |
类别 |
类型 |
资产总额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
微型 |
***元以下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
微型 |
***元以下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货币金融服务 |
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元(含)至******元 |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元(含)至*****元 |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中型 |
****元(含)至*****元 |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微型 |
***元以下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资本市场服务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元(含)至*****元 |
资本市场服务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微型 |
***元以下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保险业 |
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元(含)至*****元 |
保险业 |
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微型 |
***元以下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
微型 |
***元以下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
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中型 |
*****元(含)至******元 |
|
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微型 |
***元以下 |
|
小型 |
***元(含)至****元 |
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信托公司 |
中型 |
****元(含)至*****元 |
|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中型 |
****元(含)至*****元 |
|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微型 |
***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