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石政函[****]**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县潭水以北****项目(*期)
东城*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号)规定,现将《****县澄水以北****项
目(*期)东城*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
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县人民政
府网(***.******.***.**)和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
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
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邮箱。
*、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需要提供纸质文书)
地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联系电话:***********
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
告知单位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附件:****县澧水以北****项目(*期)东城*号地
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
附件
****县潭水以北****项目(*期)东城
*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需要,****县人民政府拟对澄水以北****
项目(*期)东城*号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县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政发【****]**号)和
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征收范围及规模
(*)征收范围:根据****县住建局出具的****县澧水以北
****项(*期)东城*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拟定东起天门路、铁路桥;西抵原港口;南临漕水;北靠黄金路、
永兴大道内房屋及附属物为该项目征收范围。房屋被依法征收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规模:共需征收房屋*栋,共计***户,设计用
途为住宅。
*
*、征收部门和估价机构
(*)征收部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
公室。
(*)征收估价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
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估价机
构,并聘请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签约及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自征收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
**日内。
*、征收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
号);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号);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号);
(*)《****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政
发[****]**号);
(*)国家和省、市、县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征收补偿对象
房屋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
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按照独立房屋所有权证予以认定,
*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个产权户,*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
产权人的按*个产权户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
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致的,
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因其
他原因,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重新测量的,产
权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
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
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
建筑面积和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以下*种方法进行
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
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
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致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价值不计入房款差价结算,另
行支付。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被征
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
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平方米)
以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时建筑面积补足
**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平方米计
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城范围内另有住房的,
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平方米的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
待遇以及在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分户致使户型建筑面积在
**平方米以下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产权调换房屋为异地现房,被征收人可以在本县城范
围内任*已建成楼盘选定产权调换房。
*、征收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部分)补偿,
由按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部分补偿
*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其
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参照****市房管局、物价部门联合发布的
房屋装饰装修价格信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
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水、电立户费****元/户(水:
****元/户、电:****元/户);*相电立户费****元/户;有线、
宽带、电话移机费***元/项;太阳能拆装费***元/台;热水器
拆装费***元/台;管道燃气立户费****元/户;抽油烟机拆装
费***元/台;空调移机费窗机***元/台,挂机***元/台,柜
机***元/台;净水器拆装费***元/台。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
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倍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上*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
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
补偿。
*.被征收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对于已经取得合
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缴税凭证,且经营期限满*年以上
的可给予适当补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
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搬迁费。住宅房屋搬迁费为****元/次/套,经营性门店
搬迁费为****元/间。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
给予被征收人*次搬迁费;采取临时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
给予被征收人*次搬迁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被征收房建筑屋面积在**平方米(含**平方米)以
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月***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平方米(含
**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月***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平方米(含
***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月***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
费每月***元。
支付临时安置费的期限为实际过渡期限再加上*个月的临
时安置费,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产权
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上规定确
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的公有房屋为住宅的,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
子女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没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
应优先给予其承租权;承租人不再租赁公有房屋的,按照以上规
定确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结合承租人原租赁公有房屋的建筑面
积给予*个月的临时补助。
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
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的征收补偿,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自行修建的建(构)筑物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应组织县住建
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的合
法性和建成年代、建设人等内容进行认定。认定意见作出后,应
在项目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天。公示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
门重新复核并作出结论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按房屋价值***%
予以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建造成本结合批
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并给予补
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上述建(构)筑物不计入产权调换面
积。
(*)相关补助和奖励
*.住宅改作商业用房补贴标准。被征收人将住宅改作商业用
房,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
等经营手续,并实际经营、纳税记录在*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
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予以*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同
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纳税
记录在*年(含*年)以下、*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予以
*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
评估价值之差的**%;纳税记录在*年(含*年)以下的或未取
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补贴。
*.非住宅改作商业用房补贴标准。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
间、仓库等改作商业用房,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并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
营业场所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致,且选择货币补偿的,纳税
记录在*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同地段商业用
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予以补贴(含停产
停业损失);纳税记录在*年(含*年)以下、*年以上的,按
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予以
补贴(含停产停业损失);纳税记录在*年(含*年)以下的或
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补贴。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改作生产用房或仓储用房的,按被征收
房屋证载用途补偿。
*.住房困难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
**平方米以下(含**平方米),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
女在征收改造范围以外本县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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