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编号:******************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第*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 :疏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
建设单位 | 疏勒县阿拉力乡人民政府 | ||
工程名称 | 农村基础设施(阿拉力乡)项目 | ||
建设地址 | 喀什疏勒县阿拉力乡拉依旦艾日*村 | ||
建设规模 | *****米 | ||
合同工期 | ****-**-** 至 ****-**-** | 合同价格 | **** *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新疆瑞祥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曾在平 |
设计单位 | 喀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姚彦庄 |
施工单位 | 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梁金伟 |
监理单位 | 新疆昊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李小荣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备注: |
*、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