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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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截止为****年**月**日(*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北仑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宁波市北仑区*明山路***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益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