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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常见误区,不看后悔!

来源: 比地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07-09
阅读量: 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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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操作规程、管理要求等方面,都有自身的完整性、系统性和科学性。然而部分人在理解政府采购时可能存在一些误区,下面小编列举了三个政府采购常见误区,供大家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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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 :政府采购等于招投标

招标是一种按规定程序购买商品、服务或工程的交易方式;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并对采购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控制系统。招投标以其公开、透明而成为政府采购五种方式中最主要的采购方式,以致于人们在观念上把招标与政府采购混为一谈。但是,招标与政府采购制度仍有很大区别。

误区二:政府采购等于政府购买行为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将其自身消费和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的采购权赋予某一 特定部门(从国际惯例看一般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以招标为主的专家型采购;政府购买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将上述采购权赋予各预算单位,由其内设机构或指定人员直接进入市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以个人经验为主的事务型采购。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采购管理的主体不同。前者的采购主体是政府,后者是政府部门即各采购单位。政府主体与政府部门主体是不同的,政府部门作为政府某方面的工作机构,只有得到政府的授权才能对外行使职权。当政府将公共采购的管理权授予某部门时,它才能成为采购管理的主体。

二是采购管理方式不同。前者有统一的采购计划(预算),并通过集中采购,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专家直接参与的科学性;后者不可能有统一的采购计划,因而,不能发挥规模效应,也无专家参与机制。

三是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不同。前者由使用单位出具验收报告,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资料进行审核后,国库将采购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建立了采购、审查、付款、验收相分离的制衡机制;后者上述采购环节均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完成,既没有统一管理的制度,也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极易挪用或浪费财政资金。

因此,政府采购不等于政府购买,也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采购。

误区三:政府采购等于监督采购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应当分设,即财政部门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设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负责制定政策、规则和采购管理,包括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采购中心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这一机构性质和职能的定位,应该说已十分明确。

如果将集中采购变成监督采购,由各预算单位自行操作,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进行监督,其结果,一是势必造成已列入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项目,变相地变成了分散采购,按分散采购的方式在进行集中采购项目的管理;二是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颁布失去意义;三是造成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的性质错位,集中采购的职能作用不能发挥;四是监督职能交叉,财政内部各业务科室和财政监督办,都有相应的监督职能,采购过程中,纪委监察部门还要参与监督,单纯是为了监督操作,完全没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这一单项工作进行监督,况且由于采购中心本身不具备监督职能,其监督的力度可想而知。

因此,政府采购不等于监督采购,政府采购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操作规程、管理要求等方面,都有自身的完整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不是赋予某部门监督职能就能替代的。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政府采购常见误区”的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想知道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信息,可以登录比地招标网查看哦!

标签: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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