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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邱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9-23
阅读量: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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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政办秘〔2018〕260号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开发区和示范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30日

霍邱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活动,防范非公开招标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霍邱县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达不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非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需进入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

招标人应当向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公管局)提交以下材料:项目备案申请表、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批准机构)审批意见、项目基本情况说明,资金来源及落实证明、项目符合规划等证明,招标人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3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第三方检测等服务项目,各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择优方式确定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方、服务方、供货方,并签订合同。经审计决算后,财政部门按审计结果拨款。

第六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固定价摇号等方式。

第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须在霍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介发布公告,自行公开征集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对投标企业名单保密。同时应向县公管局提供邀请招标的理由、会议研究的记录、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等备案资料。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成交单位),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征集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性磋商招标采购活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成交单位),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用询价方式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招标采购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遵循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采取固定价摇号方式的,招标人可在小型工程施工企业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两次依法公开招标流标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需要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非公开招标采购需进场交易的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备案程序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招标人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严禁先建设后招标行为;鼓励同类型项目整体打包招标采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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