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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最低价中标的弊端?

来源: 比地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10-28
阅读量: 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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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使用低价中标法容易出现低价低质、恶意转包、拖欠分包工程款等问题。那么如何解决最低价中标的弊端?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几点应对措施,供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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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合格基础上的低价,保证优质低价

招标方应将“满足实质性要求”、“合格基础上的低价”、“优质低价”作为评审前提,避免价格一刀切,杜绝只看价格不看质量或者少看质量,要保证各评分项合格。

二、投标价不能低于成本,适当留出合理利润空间

如果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在中标价中不考虑招标方的合理利润空间,投标人必然采取降低产品质量或变更、索赔等其他方式获取利润。预留利润空间要求招标方了解投标方的合理成本,招标方可根据经验估算成本、自行核算成本或要求投标人澄清合理成本组成部分。应防范恶意低价投标,若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招标人应启动价格认定程序。

低价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价格虽低但高于正常价,一种是价格低且低于正常价。在第一种情形下,压低价格只是降低了投标方的利润空间,基本不会影响工作质量;但第二种情形的危害却很大,特别是当市场普遍不景气、多名投标方皆通过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以赢取工作机会时,招标方无论如何都难以避免低价中标所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因此,招标单位应对招标项目的价格构成有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对于大型的、复杂的、工期较长的重要项目,招标方须要投入资源对行业特点和周期、价格体系、成本构成、价格走势、关键部分的构成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高采购水平,不做容易被乙方忽悠的甲方。在各投标方报价均低且招标方认为均低于合理成本价的情况下,招标方应事先树立清醒的质量预警意识,在生产、实施、施工环节严格监督把控,防范中标方为弥补成本亏损而采取弄虚作假行为。

三、杜绝实际合同价格低于中标价格

在实践中会出现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再行压低价格、致使实际签署的合同价格低于中标价的现象。这种做法不但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更会影响招标人的工作和产品质量。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对招标过程文件进行审计时,通常会严格注意合同价是否高于中标价,但对于合同价低于中标价的现象,建议也应予以监督。

四、鼓励使用综合评价法

虽然综合评价法标准的编制难度较大,评标因素及权值的确定较为复杂,但综合评价法比最低价法更客观、更科学、更量化,并能有效防止低价不正当竞争。建议大型企业投入资源和精力探索编制客观的、高水平的综合评价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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