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减少质疑投诉,促进政府采购公平交易,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现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
(一)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非法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具体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节能环保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三)招标文件应明确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分标准区间,每一区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明确证明材料的出具主体及形式要求。
二、招标文件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依法认定进口产品。对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招标文件要备注进口产品的定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均明确了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的具体含义。为避免质疑投诉,招标文件应当根据以上文件备注进口产品的定义,并明确要求投标人在“货物清单”中注明所投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
(二)依法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招标文件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设定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设定为资格条件,不得通过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等方式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提高评审因素设置的合理性。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如做“★”标记)标明;招标文件应避免在一般评审因素中增加“至少”“必须”等强制性表述,导致评审专家将一般评审因素视同不可偏离的实质性条款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经营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简化证明材料提供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能够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材料。除核对原件需要外,对于投标人能够在线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投标人线下提交。证明材料出具主体、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允许投标人提交承诺函替代有关证明材料。
(五)优化保证金要求。招标文件应明确不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投标供应商自主选择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责任。招标文件不得以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签订的条件,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六)规范合同文本及条款。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拟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详细载明履约时间和地点、付款期限和方式、验收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明确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七)完善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招标文件可以按以下原则设立符合性审查条件,明确投标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一是符合性审查条件应当标准清晰,审查条件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的条款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二是符合性审查条件应当合理适当,即符合性审查应针对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或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轻微瑕疵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
对投标文件组成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对应位置做出说明,不得以非必要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问题作出投标无效认定。
(八)明确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范围。对于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公开招标项目,除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候选中标供应商外,招标文件可以明确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设定不超过3家候选中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明确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唯一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如唯一候选中标供应商被认定投标或中标无效,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九)科学认定不合理报价。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情况综合判断,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报价合理性”评审因素,不得设置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例如: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或任何固定金额(例如:报价低于预算限额的70%)作为投标人是否须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标准。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若投标人补充的书面说明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出投标无效认定,不得以扣减得分等方式保留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招标文件应载明供应商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提交、电邮提交、传真或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便捷方式。
(十)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方式并保留查询记录。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
三、其他要求
(一)招标文件免费提供。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场交易,实行电子化招投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投标人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二)代理费用。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鼓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代理费用超过限额标准的,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长期服务或货物类采购,代理费用应当以首年度项目中标金额作为收费基准,不得将次年度合同及之后合同金额作为收费依据。
(三)专家评审费。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供应商支付或者变相要求供应商支付。
(四)其他费用。除代理服务费外,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人支付任何没有法定依据的费用(如采购项目前期费、整体设计费、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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