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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

来源: 比地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05-25
阅读量: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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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由于它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掌握相关的采购合同风险防控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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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条款及风险防控

质量条款是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很多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别明确的方式界定,只有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中质量约定不明确。

质量条款法律风险主要体现货物质量无法达到使用的目的。笔者曾经接触过一个质量争议的案例,某包装生产工厂采购了一批木材作为包装辅料,当时在采购合同中只是约定木材的外观及尺寸要求,没有其他有关质量方面的约定,结果收货后在使用过程中,木材经常出现变形和裂痕,使整个包装材料退货率激增,给工厂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引起纠纷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相关的质量标准,最后还是有工厂自己承担了损失。

有关质量条款的防范主要有两条:一是对质量条款做明确的约定;二是如果没有办法做明确的约定,则要在质量要求上明确使用目的和需求。

二、验收标准及风险防控

与质量条款相对应的就是验收标准的风险了,在很多合同中,这两个风险是会被相伴存在的,即因为没有约定明确的质量,所以就很难拟定出验收的标准了,从而造成了标的物的验收困难,甚至难于追究货物瑕疵责任。

质量验收条款的风险具体体现在:

1、验收标准约定不明。即有质量标准,但是采用何种验收方式没有明确约定,造成验收标准争议;

2、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比如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

3、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约定不明;

4、质量认定的途径、时间以及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这里特别是时间约定不明,可能让采购方丧失提出异议的时间,或者认定为怠于通知,从而默认货物的交付通过了验收,无法对货物瑕疵提出合法要求。质量认定的途径主要是指如果双方发生质量争议,则需要通过约定的鉴定结构来进行鉴定。

质量验收条款的防范还是在合同中要约定明确的验收条款,特别是验收的方式、验收的时间(尤其是提出异议的时间)。

三、合同主体及风险防控

合同主体所引起的纠纷在近些年也有上升的趋势,造成的原因之一是近些年企业注册放宽,有大量的相生相连关系的企业产生,造成了很多企业主体之间的混淆。

这里先给大家澄清两个概念,法人和法人代表。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概念,实际上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说,法人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而法人代表则是代表这个组织的个人。

合同主体的风险在于合同的主体异位。比如本文最前文提到的案例,就是你自己想象的和实际签订合同的公司实际上是两个公司,这两个公司在承担风险方面就有天壤之别了。

防范主体风险就是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要有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明确对方的营业地址,明确对方的法人代表和授权委托书等等。

采购合同法律风险会随甲乙双方的约定差异有所不同,在此也不能完全一一详述。总之,采购合同的签订时,要从风险的角度出发,明确每一个条款,才能更好的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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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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