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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内容的通知

来源: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6-06
阅读量: 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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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公管办〔2020〕2号

市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强化在线异议投诉和在线监管,积极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规范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八)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九)中标通知书发放渠道;

(十)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行政监督部门名称、联系方式;

(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除上述要求外,同时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和签订合同渠道。

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应当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即使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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