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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和评标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发布时间: 2023-09-21
阅读量: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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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和评标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

2007-06-22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和评标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洁采购,现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和评标评审工作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工作纪律

1、采购单位参与采购经办、监督等活动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从采购代理机构领取劳务费、加班费或其他形式的报酬;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单位参与采购经办、监督等活动的人员支付劳务费、加班费或其他形式的报酬。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此要求列入日常评标评审纪律中,并由相关人员签字遵守。
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委托前与采购单位协商确定采购代理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范围内收取采购代理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同时向供应商和采购单位两方收费。采购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付费方式或免收代理费用情况等必须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下同)中明示。严禁采购代理机构以返还代理费等不正当方式向采购单位承揽采购代理业务。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费、采购相关服务费用。
3、采购单位指派人员参与具体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授权书或其他书面说明,委托书或书面说明应明确具体人员、办理事项及其权限等内容。未取得采购单位明确书面委托或说明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采购活动,不得作为评审成员,不得列席评审会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具体项目采购活动。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和机制,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分离,采购文件报名发售岗位、采购文件编制岗位、评审专家抽取岗位、评审主持组织岗位、质疑处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经办岗位、采购合同审核岗位、验收岗位应当权限明确、相互分离。
5、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前,采购单位人员不得从采购代理机构处取走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含正副本),查阅、复制、摘抄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的应当在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场所进行,并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签署保密承诺。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采购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从采购代理机构处取走非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和签署保密承诺。采购单位人员不得向参与投标、谈判或询价的任一供应商透露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和依法应当保密的采购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以上登记备案和保密承诺资料向市采购办报备。

二、评标评审工作要求

1、采购代理机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招标活动可能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导致废标的情况下,可以不在开标前抽选评标专家,但必须做好相应的原因及情况记录,并及时向市采购办报备。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开标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抽选活动由采购人负责,参与评审专家抽选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评审成员(含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下同),并且不得参加评审会议(含评标会、谈判评审会、询价评审会、单一来源评审会,下同)。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审专家具体抽选工作,采购单位可派监督人员对抽选活动进行监督。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参加具体抽选活动。
3、采购单位拟指派为评审成员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的,采购单位可另行指派或委托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作为评审成员,也可放弃评审代表权利而依照规定程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等额评审专家进行评标、评审。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递交处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签到登记、收取文件。签到登记记录应当登记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递交文件截止时间、递交文件供应商名称、递交文件时间等信息,并由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或公证人员签名确认。
至规定的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没有供应商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签到登记记录中记明相关情况,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或公证人员签名确认。
在规定的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为无效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将拒收事由记载在签到登记记录附注栏中,并由迟到供应商代表、现场监督或公证人员签名确认。迟到供应商代表拒绝签名、且现场无监督或公证人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邀请监督部门人员或公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签到登记记录中记明拒签事由、时间,并由监督部门人员、公证人员签名证明。
5、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应当在开标会后直接进入评标程序,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在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直接进入评审程序。除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外,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推迟评标、评审。
因故推迟评标、评审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即时妥善封存、集中保管好开标唱标记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并在评标、评审前依照规定程序重新抽选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进行评标、评审。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作出推迟决定后及时将推迟原因及相关情况书面向市采购办报备。经核实推迟事由不属“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由市采购办视情处理相关责任单位。
6、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会场,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审会场。参加评审会议的全体人员在评审会开始前,应自行将其通讯工具关闭,并统一上交给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集中保管。有关人员拒不自行关闭和上交通讯工具的,监督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参加评审会议。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收交的通讯工具集中妥善保管,并不得放置于评审会场,待评审活动结束后再予发还。评审期间,除依法履行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或其他正当理由外,参加评审会议的全体人员不得对外联系、不得离开评审会场。确因正当理由对外联系、暂时离开评审会场的,应至少有一名其他人员陪同或见证。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作登记表格,对评审期间的对外联系、离开会场的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对外联系记录应记明联系人、被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事项、通话起始时间、陪同或见证人员等事项,离场记录应记明离场人、事由、离开及回返时间、陪同或见证人员等事项(私人事宜只需记明联系人或离场人、联系或离开起止时间、陪同或见证人员等事项)。

三、责任追究

1、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以上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市财政局将视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有关规定追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并予通报。属于法定违法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2、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规定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以往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内容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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