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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同一品牌产品评审的探析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24-03-21
阅读量: 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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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晓维

  在政府采购货物采购中,时常会出现多个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情况。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此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多种多样,处理的方式也各有不同。
  同一品牌产品竞争的有关法规政策
  ——同一品牌产品竞争的法规政策。财政部在2003年给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目前正在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中,将上述表述修改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依据评标方法的不同,最终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与竞标或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也就是说,只要是提供了“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不管型号是否一样,都应当视为一家供应商。
  ——规避同一品牌产品竞争的主要措施。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商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要把某个潜在投标人按照自己将投标的品牌产品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直接作为采购需求。采购人还可以通过专家对采购需求的论证或者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来确定采购需求,避免采购需求指向单一品牌。
  同一品牌竞争中评审操作实践
  最低评标价法。例如,在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开标时共有A、B、C、D四家投标人投标,且均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其中A、B、D投标人所投产品均为“X品牌”且报价分别是:A:72万元、B:70万元、D:73万元,C投标人所投产品为“Y品牌”,报价72万元。在这个项目中,虽然投标人有四家满足开标条件,但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A、B、D视为一家投标人,属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本项目应作废标处理。如A、B投标人所投产品为“X品牌”,C投标人所投产品为“Y品牌”,D投标人所投产品为“Z品牌”。在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时,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A尽管报价与C一样、比D低,但因其所投产品品牌与B相同,故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B为第一名、C为第二名、D为第三名。
  综合评分法。例如,在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开标时共有A、B、C、D四家投标人投标,且均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其中A、B、D投标人所投产品均为“X品牌”且综合评审得分分别是:A:90分、B:92分、D:85分;C投标人所投产品为“Z品牌”,综合得分91分。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A、B、D视为一家投标人,属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本项目应作废标处理。如A、B投标人所投产品为“X品牌”,C投标人所投产品为“Y品牌”,D投标人所投产品为“Z品牌”。在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时,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尽管A的综合得分比D高,但因其所投产品品牌与B相同,故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B为第一名、C为第二名、D为第三名。
  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共有X、Y两个不同类型的产品,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核心产品为X,开标时共有A、B、C、D四家投标人投标,且均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其中:A所投产品为:X(O品牌)、Y(P品牌);B所投产品为:X(O品牌)、Y(Q品牌);C所投产品为:X(R品牌)、Y(P品牌);D所投产品为:X(O品牌)、Y(S品牌)。在这种情形下,虽然总体来看,产品X有两个品牌、Y有三个品牌,但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项目核心产品为X产品,A、B、D投标人所投X产品均为“O品牌”视为一家投标人,属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本项目应作废标处理。
  因此,在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投标人大于3家,但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不足3家时,同品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视为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应予以废标;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投标人大于3家,无论其他产品品牌有多少个,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家的,应按照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予以废标;多家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相同的,应先在同品牌投标人中进行排名,同品牌中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参与中标候选人排序,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再参与中标候选人排序。
  (作者单位: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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