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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供应商可以参加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吗

来源: 比地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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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供应商的资格要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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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

一、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除了满足政务需要外,还需要满足社会公众公共服务的需要,政府采购是在财政监督下,依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限制性条件在《政府采购法》第十条中进行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该条规定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供应商的概念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这里的采购人是指中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公司不能作为政府采购人。

1、关于法人。《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以及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指的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指的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指的是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2、关于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指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关于自然人。作为供应商的自然人包括国内和国外的自然人。国内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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