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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书面澄清函是什么

来源: 比地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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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的书面澄清函,指的是当在评标过程中,由于评委对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有疑义,而对投标人发出质询要求,投标人根据质询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回答的书面澄清形式。法律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一、投标澄清函使用规则

1、评标委员会只有在投标文件出现法定状况时才能要求澄清。即:出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等情况,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时。

2、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不得违法。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评标委员会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更不能以澄清之名要求投标人对实质性偏差进行澄清或者后补。

3、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首先,投标人只能针对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或者补正。其次,澄清或者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能提出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新投标内容。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也以书面方式提供澄清或者补正。

5、电子招标投标项目,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投标澄清事项的规定如下:

1、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2、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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