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追索权的截止日期
行使追索权的截止日期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此外,追索权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具体如下:1、为履行担保债务而支付的财产;2、履行担保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所遭受的损失。其中,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获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
一、追索权行使形式要件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二、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
1、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三、追索权的分类
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四、追索权行使的效果
1、被追索人票据债务的消灭;
2、追索人及再追索人义务的发生;
3、向前手的再追索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