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事项有:1、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一、税务机关做好协同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的方法包括:
1、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