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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知的五大问题,不看后悔!

来源: 比地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09-01
阅读量: 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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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特点及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为了增进大家对政府采购的了解,下面本文将分享政府采购应知的五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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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设置投标保证金吗?

答:可以,是否设置投标保证金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而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保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2、区级的单一来源采购需要发布成交公告吗?

答:需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投标文件没有封面,会被判定为无效投标吗?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如未按要求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是无效投标项,那么应对该供应商进行无效投标处理,否则应正常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4、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将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公布中标结果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业绩怎么办?

答:中标结果无效。供应商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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