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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2021-10-27
阅读量: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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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执行属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其中属地为省辖市市区内的,执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办公用品是指办公用的纸张、笔墨、信封、资料夹、计算器、计算机耗材、其它消耗用品等。

第四条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一次确定若干家,两年一定。

第六条 河北省财政厅的职责:

1、统筹制定定点单位布局方案,对定点单位资质提出总体框架。

2、委托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对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3、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预中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以及定点单

位布局等情况进行审查,提交备选名单报定点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4、鉴于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特殊性,河北省财政厅代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办公用品定点单位签订《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核发定点资格证书和牌匾标志。河北省财政厅不做为合同一方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定点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2)办公用品价格标准执行情况;

(3)规定信息向河北省财政厅反馈情况;

(4)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5、将定点单位选定情况通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并制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各单位凭证到定点单位采购办公用品,享受统一的优质服务。

6、会同物价部门对办公用品定点单位收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单位的财政监督联络员进行业务指导。

7、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定点采购政策情况;

(2)《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记载情况;

(3)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七条 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职责:

1、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提出的定点单位布局方案、资质要求,审查定点单位资格。

2、接受河北省财政厅委托,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3、向河北省财政厅提供预中标单位的详细情况。

第八条 对办公用品定点商场(店)单位的要求:

1、热情为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设专人负责,保证售出的商品质量高、价格低、数量足、服务优。可电话采购的,及时送货上门。对体积超过0.5立方米或重量超过10公斤的货物,必须提供免费送货服务。对需要安装的,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2、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的规定,制作本商场(店)办公用品定点采购价目表,除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外,还应分送在本商场(店)定点采购的省直行政

事业单位,并将办公用品价目表悬挂在本商场(店)醒目位置以备监督。

3、经销的办公用品必须是全新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现货,不允许出现假冒伪劣商品。

4、对外宣传、刊登广告时涉及定点问题的,要按河北省财政厅统一规定执行。

5、设置1—2名财政监督联络员,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财政监督联络员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定点单位办公用品的供应和价格优惠情况进行监督,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河北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上月办公用品结算表和有关资料。

6、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

7、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规定缴纳税费,必须提供带税章的正式发票,有权拒绝购买办公用品单位提出的办公用品采购以外的不正当要求;不得为购买单位开具虚假发票;坚决杜绝给个人送礼品、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要求: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办公用品购买、保管、领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

2、建立采购询价制度。特别是在采购较大数额之前,至少应在定点范围内货比三家,择优购买。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定点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供货关系。

3、各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时,须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交给定点单位,由定点单位登记购买办公用品的时间、品种、数量、单价、总金额并签字确认。《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登满或使用满两年后,交回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核销,更换新证。该证不作他用,不得转借。

4、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单位结算时,使用非现金方式由财务人员办理。

5、属于下列情况,需由两家定点单位出具无货或不能供货的证明,经河北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到非定点单位购买:

(1)购买商品的价格和质量综合评价明显优于定点单位的;

(2)各定点单位无货供应的;

(3)其它经河北省财政厅同意的购买事项。

6、发现定点单位存在提高价格、质量下降、以次充好、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或者定点单位的任一办公用品高于非定点单位的,及时向河北省财政厅反映。

7、擅自到非定点单位以外购买办公用品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因公到外地出差,在外地购买办公用品的票据,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第十条 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结算执行两种办法:一是河北省财政厅按照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按现行预算级次将办公用品购置费拨付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直接与定点单位办理价款结算。结算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0日。二是对列入集中支付试点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定点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定点单位开据的《发票》,直接从该单位经费中代为支付。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定点单位违犯财经纪律、不履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提供伪劣商品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抵扣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定点资格。

3、用户投诉五次以上,经查实或抽查确有质量问题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单位资格,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办公用品定点的投标活动。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的,定点单位有权拒绝供货。

5、触犯刑法,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以前制发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购买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确定的定点单位同时废止。

标签: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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