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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镇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来源: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2021-10-27
阅读量: 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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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财采〔2018〕8号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财政局,各部门预算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现就规范镇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全市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发放。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时间在4小时(含)之内的,每人支付400元。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不含)的,每超1小时(含)每人增加100元(不到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含)以上按1小时计算)。

(二)单一来源、询价项目: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不含)的,每超1小时(含)每人增加100元(不到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含)以上按1小时计算)。

(三)项目流标后未进行评审且专家未出具论证意见的,每人支付200元;项目流标后未进行评审,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的,每人支付300元。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外,可以参照本市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增加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补贴或按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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