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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主体资格的判定有前提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23-09-01
阅读量: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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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保清
  基本案情
  A供应商参与了B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B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之一是提供证明供应商专业资格的C证书复印件,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D证书复印件,其自身未获得C证书。开标后,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认定A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B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认为采购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主要争议
  财政部门如何处理该投诉事项
  第一种观点认为:A供应商与本项目没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不是合格的质疑主体和投诉主体,其提出的质疑程序不合法,即,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九条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要求。主张以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投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A供应商具有质疑和投诉的主体资格,但是因为采购结果并未实质上损害其合法权益,主张以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为由驳回投诉。
  探讨分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就本案例而言,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94号令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及根据94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具有提出质疑资格的前提不是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是否实质上损害了其利益,而是首先判断其有没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次再判断供应商有没有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损害其权益。即:供应商是否具有质疑资格应满足两个条件,参与质疑项目采购活动和供应商单方主观认为其利益受损。具体到本案,A供应商客观上参与了投标活动,而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就足以认定供应商主观上已经认为采购结果侵犯了其权益,因此,A供应商在质疑阶段提出的质疑属于已依法质疑。
  第二,在投诉阶段,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是B项目采购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于该投诉主张,财政部门应从客观上判断B项目采购结果是否真正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由于A供应商客观上未获得招标文件要求的C证书这一资格要求,其本身就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供应商,B项目采购结果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无实质上损害其合法权益一说。
  第三,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中的“事实依据”本身也包含采购结果与A供应商有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法律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A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属于依法质疑,但是其与采购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其认为本案采购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应以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其投诉。
  就本案而言,判断供应商是否具有质疑主体资格,不应以采购结果是否实质上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为前提。
  (作者单位: 广东中致友腾律师事务所)
  知识多一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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