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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建筑施工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 比地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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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经过的法定程序:(1)协商解除。施工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2)发生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或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3)违约解除。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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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未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解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民法典分则承揽合同关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二、《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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