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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 比地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01-29
阅读量: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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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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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②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②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缺陷责任期开始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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