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购字〔2015〕8号
各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专家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 规范。为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0]1号)等文件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分类管理
(一)评审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由普通评审专家、资深评审专家组成。在本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有承担过重大项目的评审、论证和咨询经历或长期直接从事过采购工作,具有良好的评审工作执业操守、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8年以上,经有关部门推荐,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资深评审专家。资深评审专家除承担日常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以外,还需承担下列工作:
1.协助市财政局研究专家库的发展规划和专业分类;
2.协助市财政局组织评审业务交流;
3.参与本市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
4.协助处理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
资深评审专家组成人员每三年审核并调整一次,具体评审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评审专家按项目特殊性和抽取紧急性也可以分为临时专家和应急专家。临时专家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足或由于采购项目专业特殊,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一定比例向市财政局推荐的专家。
应急专家是指评审前较短时间内或者评审开始后发生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财政部门可以应急抽取的专家。财政部门应在半小时内能响应应急评标要求的库内评审专家中建立应急专家库,紧急情况下随机抽取应急专家。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采购文件论证的权利;
3.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权;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5.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其中资深评审专家可以在普通评审专家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6.书面推荐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5.配合在专家信息系统中维护个人信息;
6.按要求参加政府采购培训。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评审邀请或现场得知,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三、进一步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接受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替参加。参加评审时应带好身份证件,并自觉接受验证。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被通知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后,不得与有关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标准。经独立评审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并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最终评审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保留个人意见,并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由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现场纪律,将手机关闭或者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提前退场,不得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和评审报告等采购文件擅自带离评审现场,对于在评审过程获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或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及时向现场监管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对评审专家不当行为的处理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当行为予以诫勉谈话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一年内参加评审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无故缺席的;
2.一年内被邀请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次以上,均未能参加的;
3.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4.违反评审现场纪律,经提醒改正并且没有对评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或者对评审项目的招标文书,技术方案等不能进行审核并提出自己的意见的;
6.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后发生的询问、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进行解答或澄清的;
7.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8.没有配合及时维护专家库信息,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9.不参加财政监管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
10.政府采购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评审专家发生一次以上所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半年评审资格。发生两次者,暂停其一年评审资格。发生三次以上者,解除专家资格聘用关系,终身不再聘用。
(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评审纪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专家资格聘用关系:
1.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5.向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发表诱导性言论或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
6.违反评审现场纪律,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或对评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7.评审意见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实质影响的;
8.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审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9.弄虚作假获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10.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的。
在解除评审专家资格聘用关系前,市财政局应当书面通知该评审专家,允许其申辩或澄清。
(三)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涉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相关处罚内容的,按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不当记录和解除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违规处理结果,可以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
(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价体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有关评审专家做出准确、真实评价,并将情况反馈财政部门,作为专家调整专业、续聘的重要依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内部监督机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按规定给予记分处理。
(六)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各市、区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的专家不当行为,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开展调查工作,并拟定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统一按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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