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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2021-10-26
阅读量: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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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建发[2011] 7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郴州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郴州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市场行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提高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两个规定、三个办法”(湘建建[2010]298号和湘建建[2010]31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参与人(以下简称交易参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郴州市建设工程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是郴州市电子化招标投标的网上交易平台。网上交易平台主要包括:网上招标和备案系统、网上投标系统、计算机自动评标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招投标体系。招标公告除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同时,《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是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投标、网上答疑补遗、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招投标活动的指定网站。

第四条  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郴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提供为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平台和技术服务,制定和发布数据交换标准,保障平台的运行、安全与稳定。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使用交易平台提供的模板和专用工具制作招标投标相关的电子文件,并使用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数字证书加密锁参与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经招投标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电子文件,并进行网上答疑补遗。招标文件应注明网上答疑时间和答疑密码,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答疑纪要和招标补遗,经招投标监督部门备案后上传至交易平台。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均为电子文件(包括CAD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合理定价或招标控制价等)。

第八条  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工程造价(合理定价或招标控制价),应在交易中心入场登记时,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清标。检查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工程造价取费是否按照省、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计算,特别是不可竞争费用(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最低人工单价和工伤保险费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招标人必须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工程造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减工程量,禁止擅调工程造价。

第九条  招标公告中必须增加电子化招投标款项,注明获取电子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法。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中还应包含以下否决性条款:

(一)投标人未提交电子投标书,或提交的电子投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二)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对所提交的电子投标书进行解密或因投标人电子投标书制作技术问题而无法读取导入的;

(三)电子投标书未按规定进行电子签章的。

投标人存在上述条款之一的,投标无效。

第十条  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获取招标信息、下载招标文件和网上答疑,投标人应当在交易平台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签署、上传、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并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加密。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书通过《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上传递和介质电子投标书(光盘)包装密封后现场递交。电子投标书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合理安排投标文件的上传时间,确保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因网络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上传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可及时到交易中心上传。

投标人可通过交易平台获取已上传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上传投标文件的证明。

第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应在交易中心不计名购买介质电子投标光盘;投标人在提交投标光盘时,按相关规定向招标人缴纳资料费。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十二条  交易平台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十三条  开标前,招标人应当使用加密锁钥登录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活动。投标截止后,招标人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密钥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并公布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投标人因故不能解密的,可凭上传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使用介质电子文件(光盘)投标。否则,视为放弃投标。

第十四条  开标时,在招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监督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将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标书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第十五条  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监标人、记标人和参与审验的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存档。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交易平台查看招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评审、比较、表决和提出评审意见,对形成的有关评标电子文件使用加密锁签名确认。

评标委员会通过交易平台发出质询或补正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答辩,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过交易平台回复。

第十七条  交易平台自动记载汇总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信息,供招标人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查阅、考核。

第四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十八条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下载招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一)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二)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五)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条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也可启用介质电子文件(光盘)投标文件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启用介质电子文件(光盘)进行评标。采取应急措施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时如出现停电、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况,招标人应及时向招标监督机构报告,应暂停评标,待情况解除后继续进行评标。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不承担发生前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所述任意一种情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2个月内,登陆交易平台下载全部招标投标资料。逾期未下载的,招标人可到交易中心下载保存。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更新本单位的信息,如因信息缺失、失效或虚假等原因产生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颁布印发新的电子化招标投标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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