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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招标项目单位评委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市公管局
发布时间: 2022-04-22
阅读量: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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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行为,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项目单位

评委应由项目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具有与项目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资格,具备评审项目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项目单位评委:(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项目单位评委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条项目单位拟派参加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评委资

格,实行备案审查制度。项目单位应在评标前2个工作日,向市公管局政策法规科提交评标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评标委托书明确以下内容:

1、委托评审事项;

2、委托代表人员姓名、职称、职务;

3、委托期限;

4、其他委托事项。

评标委托书须经项目单位纪检部门盖章认可,且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项目单位评委身份、职务、职称、业绩的相关证书、证件和材料。

项目单位评委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五条  项目单位评委应携带经市公管局审查备案后的评

标委托书及身份材料按时参加评标评审。

第六条  项目单位评委不得参加开标活动,不得在评标委

员会中担任负责人。

第七条项目单位评委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依据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项目单位评委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依法提出否决意见;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五)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

(六)不得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

(七)不得私下接触竞争主体,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不得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九条  项目单位评委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职责的,

由其主管部门和市公管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等处分;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由于项目单位评委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执行。

标签: 招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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