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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2〕240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人防办、国资监管机构,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行政审批服务、人防、国资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
现将《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提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威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并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实施信用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代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健全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榜和运用机制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负责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按相关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进行见证,并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市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建立全市统一的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通过市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初次进入市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以下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三)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
(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完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一)企业法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在“信用中国”或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因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禁止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七条 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或场所;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一定数量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评审等相应能力,且熟悉市交易平台电子交易流程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承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特点和技术经济需要,组建代理项目组,在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能力,熟悉并掌握市交易平台电子交易流程;
(二)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养老保险;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变更。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节,项目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二)按合同约定获得与公共资源交易代理工作内容相匹配的经济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服从行政监督管理;
(二)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相关行为规范,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承揽业务;
(六)发现其他交易主体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协助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信用积分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依据本办法及《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按照“分类管理、累计积分”的原则,由代理机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政府采购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其他交易项目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累计分值,形成“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榜”,基础分为12分。
代理机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规则、周期,遵从《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规则、周期,遵从《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代理机构的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规则、周期,遵从《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规则、周期,参照《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按照《威海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附件1—3)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同一项目的同一不良行为,适用多个量化记分标准的,以记分标准高的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不良行为的,记入其所属代理机构名下。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记分时,应以书面或电子数据形式,及时通知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榜”,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中国(山东、威海)等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纳入威海市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代理机构,根据其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主动查询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榜”,同等条件下建议优先选择信用积分较高的代理机构;
(二)代理机构信用积分累计低于6分的,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增加事中事后监管频次;
(三)代理机构信用积分累计低于3分的,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约谈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建议招标人或采购人谨慎选择信用积分较低的代理机构;
(四)代理机构信用积分一次性被记12分的,或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以限制措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限制进入市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对进入市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将代理机构信用积分纳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将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积分纳入威海市个人信用积分“海贝分”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市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对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有异议的,可依照《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向作出记分决定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榜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不同规定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附件:1.威海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
准(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等)
2.威海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
准(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阳光采购)
3.威海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
准(交易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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