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在市纪委和招标办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凡未进场交易或部门擅自组织的招标活动一律无效。有关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由于对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而言,建筑法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规定,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属于一般法的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的市场交易规则进行。
1、多数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以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2、少数不适于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发包与承包的建筑工程,也应当由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正常的交易规则协商签订承包合同,实行直接发包。
二、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1、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
2、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3、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禁止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中行贿受贿(包括提供、收受回扣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三 、所称“回扣”的含义,是指交易的一方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价格折让,使得对方实际应支付的价款低于账面载明的价款。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2、“其他好处”,在实际中有多种表现,如暗中给予、收受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赠送贵重礼品、邀请出国“考察”,甚至利用色情贿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