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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失败需要发布流标或者废标公告吗

来源: 比地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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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政府采购失败后的规定(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失败后的处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废标情况及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即可,至于如何通知,法律未作规定,即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网上公告通知、传真电话均可。笔者认为,尽管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常是以公告方式告知,按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的原则,应尽可能采用公告方式告知。

降低废标率的具体举措有:

1、如果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当事人,从思想上都能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熟知招标采购各个环节的相关规定,严格政府采购操作行为,就能从根本上减少废标情况的发生。  

2、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提高采购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不漏”,即避免遗漏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的表述,避免遗漏投标报价要求(包括投标保证金额和缴纳方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等的表述。“不粗”,即明确供应商应提交的各种材料,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具体的附件、图纸等;明确投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不错”,即保证制作的纸质招标文件和给供应商发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当保持一致。  

4、多渠道发布招标信息公告,保证采购人提供的信息和潜在投标人掌握信息的渠道是畅通的。  

5、认真组织答疑,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之间搭建一个沟通的平台,加深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及时完善采购文件的条款要求,防止因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而导致废标。  

6、严格开标、评标、定标操作规程。开标、评标、定标每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一个环节都不能减少或省略,切实加强评标专家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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